五台山、云冈石窟、平遥古城……山西是文物大省,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有119处,一件件珍贵文物无声地向人们叙述着山西历史上曾有过的灿烂和辉煌。目前,文物保护任务也相当繁重。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从今年1月起正式施行。 这对于继承和延续人类文明,建设先进文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保事业
“巧媳妇煮不出没米粥。”落实经费投入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近年来,省政府不断加大文保经费投入,2004已达到1500万元,各市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市、县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和文保实际需要相差很大。为解决这个文物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文物保护只靠政府投入是完全不够的,也是不可能的。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资文物保护事业的新机制。办法第七条规定,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同时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文物保护事业捐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另外,建立文物保护专门管理机构,是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个根本性措施。可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经费是一个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障。
禁止开采保护范围的地下矿藏
因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自然灾害及地面塌陷等特殊原因,不可移动文物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办法第二章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为保证文物的完整性、原真性,办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对文物的安全及历史风貌造成危害和影响的非文物建筑和构筑物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逐步予以拆迁或者改造,并对拆迁费用做了具体规定。关于非文物部门使用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搬迁、保护、维修,办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时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验收。现实中,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周边及邻近地区进行地下矿藏开采,已经或者将会危及到文物的安全。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开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下矿藏。”
工程上马不能破坏地下文物
目前,各种建设工程对地下文物的破坏比较严重,也是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一个难点、热点问题。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勘探,并在调查、勘探工作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文物环境评估报告;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环境评估报告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为了给各种建设工程提供有关信息,避免盲目选址、施工给地下文物造成破坏,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史科、普查资料等,将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并公布为地下文物保护区。办法对在城镇房屋拆迁、改造时发现文物,对面临破坏危险的地下文物抢救性发掘的经费落实等,都分别作了规定。
高压线路不得跨越文保单位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生命线。办法分别就文物安全保卫机构、经费、制度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是结合文物工作实际,对上位法的一个必要的、重要的补充。文物行政执法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严格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办法分别就文物行政主体、行政执法管辖、行政执法鉴定及行政处罚执行等文物行政执法的难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省不少地方、尤其是晋南一带所以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具体地说,在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中,公安机关抓到犯罪嫌疑人,往往苦于赃物已经流失而无证据,只好放人。这样一来,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制止,犯罪分子变本加厉,气焰更加嚣张,以至发展到专业化、武装化、集团化、国际化的程度,盗掘活动日益猖獗,给我省的文物保护带来了极大威胁。现实表明,这一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文物保护事业将永无宁日!为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被盗、被损害、被破坏的,案件的处理机关应当委托专门的文物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本次立法的一个亮点,将给文物保护工作尤其是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提供一个有利的法律保障。为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办法引人瞩目之处,就是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设立高压输变电设施。高压输变电线路不得擅自跨文物保护单位。确需跨越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与该文物行政部门商定落实保护措施,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对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本报记者李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