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补贴乡村医生
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本网讯 记者王继然为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天津市近日出台《天津市在职乡村医生实行公共卫生工作补贴暂行办法》。承担预防、保健、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后,将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今后,乡村医生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并领取工作补贴。逾期未提出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70%,区县财政承担30%。补贴经费严禁挪用和截留,一经发现,财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