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2005年我国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取得阶段性成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继续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并密切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完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制度和程序。对监测中发现涉嫌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应在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处理一起,公布一起,决不姑息纵容。
同时,通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申医疗广告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暂停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的规定。
据新华社电国家工商总局20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