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夫妻俩同做生意,妻子结账后,丈夫反悔不认,债主因此诉至法院。
李某与王某是夫妻,两人开了一家木制品加工厂。张某自2002年开始就为李某夫妻的加工厂提供木板,期间有时丈夫李某结账,有时妻子王某结账。 2004年1月10日,张某将一批木板出售给李某,货款为7320元,当日李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张某木板款7320元。之后双方继续做业务。2004年10月15日,李某之妻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木板款1万元,之前账已结清。因李某一直未给付7320元货款,张某在多次索要未果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对此,李某表示,其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张某只是吴某的雇员,且该笔货款已经结清,要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出卖人,持有李某出具的欠条,有权要求李某给付欠款,至于张某与吴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则与本案无涉。因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均有权对外结账。因此,对李某之妻王某所立欠条,应理解为是对李某出具欠条之后发生的业务款的结算,不应包含李某所结的欠款。昨天,雨花台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在10内给付张某73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