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世辉)昨天记者获悉,广受关注的国内首例QQ盗号案最终审结,两名被告因合作盗卖130多个QQ号,被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6万多元。
由于QQ号码目前尚不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之列,窃取、倒卖QQ号码的行为一度不被认为构成犯罪,号码所有者的权益更是无从保障。 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此判决具有“标本”意义,意味着法律已明确界定盗窃QQ号码属于犯罪行为,为日后QQ号码纠纷的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次QQ号码盗卖案的判决,也让“侵犯通信自由罪”这一司法名词再次引起公众的重视。
资深专家于国富律师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QQ用户,篡改了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于律师还表示,不仅直接盗卖QQ号者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开发和提供盗号软件下载的行为也有可能涉嫌犯罪,并为此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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