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报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昨天,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即日起公布施行。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共16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暂行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保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定或者采取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职处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官员,情节严重的也将被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