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记者 林红梅)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决定延长将于3月31日到期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征收期限,收取标准暂时不变。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政策延续到何时,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将根据油价变动的情况另行通知。
2005年8月1日,为应对国际油价上涨对航空公司造成的冲击,国家批准征收燃油附加费,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收取燃油附加,以航段为单位定额计收。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