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将肉食鸡养大按合同交给收购方,收购方却不履约付款,与养鸡户玩起了“捉迷藏”;煞费苦心指导建设的芦笋生产基地,到了收购季节,笋农却将芦笋卖给了别家——
2月13日,本版刊发的“15万公斤圆葱为何烂在家里”一文见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反映自己在“订单农业”中遇到种种实际问题。
“订单农业”作为一种保障农民利益,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行之有效的农业经营模式,为何在实践中屡屡遭遇“诚信危机”?
10余万元的养殖款没了着落
刘德泉是荣成市俚岛镇肉食鸡养殖户。2004年10月,刘德泉开始饲养肉食鸡。肉食鸡长成后,他便和周边的养殖户一起,按合同将肉食鸡全部卖给荣成市崖头镇一名姓殷的收购商,双方合作还算愉快。到了2005年11月中旬,情形却发生了变化。
刘德泉告诉记者,2005年11月中旬,第三茬肉食鸡要出栏了,总数是3000多只,姓殷的商贩看了以后表示满意,答应按每公斤5.6元的保底价收购。刘德泉遂将这批肉食鸡全部卖给了他,总值1万多元。
到了约定的结算时间,收购商的手机一直关机。此后,刘德泉又多次拨打这一号码,还是无法联系到姓殷的商贩。刘德泉于是找到周边10余户为其提供肉食鸡的养鸡户,这才知道,姓殷的商贩同样也欠着他们的鸡款,总共约10万元。刘德泉后来听说,收购商“赔得很厉害”,已举家搬迁躲债了。
记者了解到,刘德泉与收购商签订了正式的肉食鸡饲养回收合同,合同中约定,毛鸡保底价为每公斤5.6元,当市场价高于保底价,收购方则按市场价收购。而有关结算方式,合同中也作了明确规定,毛鸡出栏10日后,养鸡户可凭合同、毛鸡收购单到收购方结算,原则上一次性结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
刘德泉说,针对收购商违约一事,他向司法部门进行了咨询,有关人士答复说,违约方现在避而不见,法院的传票该投向哪里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不太好办。看来,刘德泉要将欠款追回,还要费上一些周折。
罐装鲜笋生产出口计划泡汤了
张先生是乳山市某食品加工企业的部门负责人,说起芦笋基地的事情,他向记者大倒起苦水。
张先生说,他们公司的罐装鲜笋在国际市场十分走俏。为了保证原料供应,公司选择了乳山市东北面的几个山区乡镇建立生产基地,并与农户们签订了芦笋种植回收合同。其间,公司经常派技术人员到各村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解决种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近几年,国际市场上罐装鲜笋特别走俏,出口形势很好,芦笋基地也频频招来了“摘桃子的人”。一天傍晚,生产同类产品的某市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组织了十多辆大卡车,深入各基地村,高价收购芦笋,一夜间,把这几个乡镇的芦笋收购一空。
张先生说,受此影响,公司当年的生产出口计划泡汤了。当时,公司本想将违约的种植户告上法庭,但考虑到“面太大”,最后只得作罢。
“订单农业”亟须引入风险保障机制
采访中,市农业局一位负责人表示,类似上述的订单“夭折”事件并不鲜见。
“订单农业”为什么会频频遭遇“诚信危机”?这位负责人分析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签约双方往往意识不到“违约”就是“违法”。因此,在“订单”执行中,部分企业或经纪人在市场行情下跌时,首先想到的是自身利益,不愿意按“订单”履约担起市场风险;也有少数农户见“利”起意,在行情见涨时,随意地把产品出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忽视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违约的结果是,双方的长远利益都受到了影响。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教授闫涛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订单农业”遭遇“诚信危机”说明,“订单农业”在现实运作中的风险保障明显不足。
闫教授说,农业部《关于发展和规范订单农业的意见》中曾提到,各地要根据本地的资源优势和农业发展特点,发挥各类中介组织在发展订单农业、促进农产品销售、提供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要发展壮大经纪人队伍,鼓励、组织更多的农民进入流通领域,跑订单,找市场,从事农产品营销活动,重视对农民经纪人素质的培养。同时,要建立订单农业风险保障机制,降低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市场风险。
他分析说,有关部门须尽可能地为“订单农业”提供机制引导,相关保险以及担保机构要尽快介入,这样才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降低“订单农业”的风险成本,促进“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