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控制房地产开发利润,一次性出让土地设定限额
本报讯(张敏)即日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限定房地产销售价格后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确定房地产项目业主。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占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10%左右。
通知强调,即日起,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应按以下限额控制:
福州、厦门、泉州城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8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20公顷;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六个设区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6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12公顷;其余县(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4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8公顷。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报省政府同意。
在受让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得提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等手续。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投资开发建设,或实际投资额低于总额25%的,或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