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飞
来自重庆的人大代表张明梁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深感于教育乱收费的严重危害;他在此次人代会上提议将“学校乱收费校长撤职”写进义务教育法,以根治愈演愈烈的教育乱收费现象。 (3月5日《中国青年报》)
义务教育成为本次“两会”的关注焦点之一,而如何治理目前存在的教育乱收费问题更成为各位代表们的聚焦点。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本应该是最能够体现社会公正的领域;然而现实中长期存在的教育乱收费却将教育造就成了一个暴利产业,这无疑直接损毁了教育的公正精神,严重损害了广大学生与家长的正当权益。
教育乱收费是学校滥用收费权力的典型表现。如3月5日《中国青年报》曹林先生所言,教育乱收费的症结在于学校手中的权力过于集中;权力的过于集中导致学校有足够的动力滥用权力以为自己牟利。因此,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便意味着防止学校收费权的滥用。
近现代以来,关于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人们逐步探索出两条路径: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意味着由公共权力部门对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并以强制性权力制止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在现实中这一路径主要体现为政府对其它组织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张代表建议将“学校乱收费校长撤职”写入义务教育法,期望通过刚性法律条款的约束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根治教育乱收费问题;这正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路径的体现。
“学校乱收费校长撤职”的确是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良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乱收费、私自开价、变相收费、损害教育形象的学校负责人予以撤职、开除公职、调离教育系统或永不录用于教育系统的行政处罚,这能够增加滥用权力的成本,减少权力拥有者滥用权力的动力。
不过,以权力制约权力路径也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权力监督的高成本。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监督一方面会消耗相当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会因为监督者信息不完备而造成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仅仅依靠权力制约权力往往“孤掌难鸣”,还需要权利制约权力这一路径的补充。
以权利制约权力意味着公民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即公民依据法定的权利对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影响与监督,以形成对权力形势过程的约束力。公民虽然没有掌握权力,但却拥有着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作用就在于为权力的形势划定范围。学生与家长是教育最重要的利益相关人,但其在整个教育过程中他们却缺少确定的权利——既没有参与性权利,也没有救济性权利——学生与家长们既不能参与学校的管理过程,也缺少明确的申诉途径;这种权利的缺失也是导致学校权力失控的原因之一。正如张代表所言,学生家长虽然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更容易掌握乱收费的信息与内幕,但却总是选择默默忍受——这种弱势地位正是权利缺失的明显表现。在治理教育乱收费过程中,以权利制约权力意味着立法赋予学生与家长足够的权利,使其能够在学校教学与管理的过程中发挥足够的影响力。学生与家长拥有了知情权,就可防止学校滥用教育经费;学生与家长拥有了参与决策权利,就可以防止学校负责人恣意使用权力;学生与家长拥有了寻求救济的权利,就可以保证权力部门监督的全面性与有效性。
总体说来,以权利制约权力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有效实现创造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固然要呼吁加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处罚力度,也需要不断通过立法工作扩充学生与家长的权利。只有权力制约与权利制约双“权”齐下,教育乱收费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治。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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