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拆迁房屋补偿金,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实施“野蛮拆迁”,顶格罚款10万元———历时4年修订完成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去年底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昨(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对《条例》相关热点进行解读,并评价这是一部“最大限度考虑困难群体利益”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荣轩、副省长王怀臣出席新闻发布会。
立法听证、立法论证……调动几乎全部“开门立法”手段,民意充分体现于《条例》修改全过程。最醒目之处在于,《条例》明确提出保护特殊困难群众利益。如《条例》第25条提出“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并明确“对原住宅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又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有关人士介绍,这是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部分城市特困户拆迁问题,特别增设的条款。
《条例》除明确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外,还要求各市、县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给予照顾”。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对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应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条例》明确,对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或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并对直接责任人实施“终身禁入”。
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省建设厅将按照《条例》进一步加强拆迁计划管理,防止拆迁总量失控,“绝不新增新的城市拆迁遗留问题”。
本报记者胡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