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依照《条例》以及《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如下:
我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是:纳税人按机动车车牌末位数相应的月份缴纳;车牌末位数为0、1、2的,分别在10月、11月和12月缴纳;02式(个性化)车牌的按车辆年审有效期相应的月份缴纳。纳税人可选择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首月(1、4、7、10月)缴纳,也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若干季度的税款。
机动船舶的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购置的车船,拥有人应从公安、航管部门核准行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深圳市辖区内机动船舶、单位机动车辆,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个人机动车辆到深圳市建设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缴纳;
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到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
三、办理申报免税期限
按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船,其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在200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本单位证明(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机动车船行驶证,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办免税手续,具体办理期限与应税机动车辆的纳税期限一致。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按应税车船征税。
纳税人办理机动车船免税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2006年度“免税”标志,标志不要贴在车船驾驶室挡风玻璃上或摩托车上,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转借,以备查验。
四、机动车辆缴税流程
(一)单位机动车辆:单位办税人员在纳税期限内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自行申报。
初次办理时,需先报送本单位拥有并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免税车辆)的基本信息,进行车辆基本情况登记。办税人员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单位机动车辆情况登记表》(要求报送纸质和电子数据,报盘时要按照规定的表格格式)并提供本单位所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基本情况登记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局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再次办理时,应税机动车辆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局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并持本单位所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免税机动车辆按规定办理。已登记的机动车辆情况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表格及报盘格式可在地税网站www.szds.gov.cn下载,也可在征收大厅领取。
(二)个人机动车辆:车主在纳税期限内到深圳市建设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缴纳车船使用税。
初次办理时,需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机动车辆纳税登记表》,并提供车主有效身份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车主可通过委托银行代扣、建行网上银行、建行网点自助终端、柜面缴纳现金等方式办理缴税。如选择托收代扣方式的,还需提供建设银行存折/卡的复印件。
再次办理时,采用委托银行扣款的纳税人,应保证委托扣款账号有足够的金额由银行在规定期限内从其委托的账号中扣缴车船使用税。采用其他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持机动车辆行使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建设银行各网点办理纳税手续。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机动车辆纳税登记表》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建行网站www.ccb.cn(进入深圳市分行网页)下载,也可到建行各网点领取。
五、查验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批复》(深府办〔1996〕44号)的规定,我局继续委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时,应提供纳(免)税凭证供查验。
六、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