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21日获悉,为了确保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的安全、有效,保障我国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公告,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公告要求,禁止境外捐赠人在向国内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中夹带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
根据公告,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该证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