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轶珺通讯员黄懿清)两张普通的小收据竟成了市民庄某为自己讨回社会保险费的依据。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但卢湾法院依旧判令公司为她补缴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
庄某自1999年7月至2000年12月、2001年3月至2002年12月期间,一直为某时装公司工作。
但一张工号牌收费发票和一张服务质量保证金收据成了庄某打官司的关键。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提供的工号牌收费发票,可证实她那时仍然作为公司的员工在工作,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另一张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收据,则证实了自2001年3月起,庄某再次为时装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