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通讯员高志海、龙云斌)因为自己原先的“东家”没把档案转移给新“东家”,北京市民安某的档案从此下落不明,他因此既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享受退休金等待遇。为此,他将原单位告上法庭,索求21万元,北京二中院前日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安先生4万元。
1965年安某被分配到北京某建材公司工作,1985年1月他提出辞职,建材公司第二天就批准了。2003年,安某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自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都没有找到自己的档案,于是他又找到建材公司。同年4月,建材公司为他补办了干部履历表。
2005年5月,安某把老“东家”告上法庭,他说,自己辞职后因为建材公司一直没给自己移转档案,使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也没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他要求建材公司赔偿损毁、丢失、未按规定转移档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被告建材公司不同意安某的诉讼请求。
不能证明将档案转出单位败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建材公司不能就已将安某的档案转出提供证据,而且安某说自己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都找不到档案。所以,由于建材公司的原因导致安某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应该赔偿安先生相应经济损失,于是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