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时报讯昨日,重庆市一中院向社会公布了今年第一期老赖名单,有43家企业和个人上榜。其中重庆弘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创此次欠款之最,达2855万元。同时,一中院还公布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应知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债主权利
选择权 债主有权自选评估机构
在一中院公布的告示中,明确了执行双方当事人应有权利,其中,只要债主与欠款人之间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债主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并且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也可撤回申请。并且,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有协商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知情权 债主可随时了解执行进展
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享有对受理该案的承办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执行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处置方案、执行结果等有关情况的知情权,可以随时了解执行进展情况,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执行受阻 债主可申请更换法院
该公告还指出,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法院因地方或部门保护以及人际关系等因素,怠于行使强制执行权,致使案件到期仍未执行了结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提到上级法院执行),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所辖法院来执行。
欠债人权利
法院错判 可申请要回多付财产
在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中,法院明确:如果欠债者(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有错误,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经申诉后,法院复查并经再审程序对原判进行了改判,已判决被执行人不再承担责任或应减少责任时,被执行人有权提供原已必履行义务的凭据,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即要回自己多付的或不该付但已付的财产。
典型老赖 抵押贷款2855万不还钱
重庆弘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与重庆商业银行建新北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由物业公司将自己名下的渝中区邹容路某大厦的多层楼房抵押给银行,向银行抵押贷款2450万元。物业公司拖欠2395574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支付。
重庆商业银行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经一中院审理判决,由物业公司十日内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等共计2855万余元。(记者 张力)
来源: 重庆时报 2006-02-22 09: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