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于农历春节一席有关“认真思考废‘国统会’”的谈话,引来非议,特别是惊动美国,可谓得不偿失。民进党执政当局究竟将如何灭火、善后,以免伤害台湾的实质利益,确实值得陈水扁本人及苏蔡“内阁”认真思考。
不只是老美,那席话也在欧盟招惹负面回响。 欧盟轮值主席国奥地利外交部长普拉斯尼克,于2月4日在维也纳公开指出:“台湾陈水扁最近的谈话,对两岸相互关系的进展发出错误信号。”又说:“台海双方应放弃可能增加紧张形势的单方面行动与声明。”事实很清楚,有关“国统会”与“国统纲领”的存废问题,绝非仅仅是台湾内部政党立场之争,而是牵动着海峡两岸与国际政治现实的敏感神经,岂容陈水扁一人轻率挥洒?广大台湾人民的整体利益,不应成为不负责任的政治祭品。
一位吴姓“独派”大佬,也于同一天在华盛顿说:“几天来就陈水扁的新春谈话与美方沟通,美方似乎没有一个人肯定他的做法。”他还替扁缓颊,告诉美方:“废除‘国统会’及‘国统纲领’,并不表示台湾拒绝统一,而是把台湾走向交由2300万人民决定,统一仍是选项之一。”
大势若此,广大台湾人民的整体利益策略又将何去何从?除了求取两岸及美国方面三边的最大公约数,又能有什么更佳的选择?或许,陈水扁一人可以挟权力任意替换“阁揆”人选,摆弄其“天王棋谱”;也可以续演其卡车式的选举语言,讨好“台独”基本教义派自我取暖。可是,整个台湾未来的美好愿景,岂容某党某人恣肆挥霍?“维持现状”既是当前台湾主流民意所趋,政治人物又何必逆势而为呢?
回顾“国统会”的历史缘由,1990年9月,台湾订立“国家统一委员会设置要点”,开宗明义宣示:“总统为在自由、民主的原则下,加速国家统一,研究并咨询有关国家统一之大政方针,特以任务编组方式设置‘国家统一委员会’。”翌年2月,该委员会开会决议通过“国家统一纲领”,其前言中写道:“海峡两岸应在理性、和平、对等、互惠的前提下,经过适当时期的坦诚交流、合作、协商,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识,共同重建一个统一的中国。”并分划了“近程”、“中程”、“远程”的三个阶段,作为实现目标的进程。而这样的进程,并未设有时间表。
前述“国统会”与“国统纲领”,乃是在李登辉任内所规划成立及制订的。此与其任内主导修订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前言所载“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可谓相互映照。人们应还记得,公元2000年春天,“政党轮替”前夕,李登辉以“总统”身份公布最后一次“修宪”条文时,曾经宣称此番完成“‘修宪’应可让台湾至少维持30年的安定”。斑斑史页,于今重读,是否带给台湾朝野各方深刻的省思呢?
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将“中华民国”之领土分称为“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以此为法源所制订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开宗明义于第一条规定:“国家统一前……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则称“大陆地区”之定义,指系“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至于,“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则明文规定:“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这不正是台湾版的《反分裂国家法》吗?在“国家安全法”未修改之前,岛内任何一个政党自然都不得主张分裂国土。
总而言之,在现行“宪法”及法律未依正当程序修改之前,民进党执政当局(当然包括陈水扁在内)负有“宪法”上的义务,接受“中华民国”版本的“国统”概念,维护“中华民国”的现状,此于两岸互动中,根本不存在所谓“退让”、“投降”或“被并吞”的问题。由此看来,废“国统会”云云之说,在现实与法理上显然均欠缺正当性与必要性。
作者:许文彬台湾中华两岸文经观光协会理事长、律师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02月22日第三版)查看/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