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黎明丽 天法宣)“离婚都一年多了,她还对我恨之入骨,竟然跑到我单位,诬告我偷单位的一张台凳!”自感颜面无存、名誉受损的利某,愤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利某(男)与骆某(女)结婚12年,婚后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两人最终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双方又为小孩的抚养、房子出租等问题闹矛盾。据利某所称,骆某在2005年9月30日下午来到其工作科室,向科室的全体人员说利某偷了单位的台凳,要求单位查办利某。而骆某所指的台凳,其实是利某在家使用的一张两抽一柜办公桌,已经很残旧。
庭审过程中,利某提交了其所在科室的一份证明,证明上写着:我单位职工利某在家使用的办公桌,已很残旧,经查看不是我单位的财产。而前妻骆某则在庭上否认自己说过利某偷了单位的台凳。近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利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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