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实例
张娜与黄丽是中学同学,因不堪农村的辛劳,相约进城务工。聪颖美丽的张娜受聘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出于羡慕之心,张娜竭力靠近公司老板,但老板并不领情,张娜十分苦恼。发现同学心情郁闷,黄丽便经常来公司安慰张娜。 然而,年轻貌美的黄丽却引起了老板的注意。一日,老板与张娜谈起了黄丽,机灵的张娜立刻猜到了老板的心思。于是,张娜就将黄丽引见给老板,但为人坦荡的黄丽,怕影响张娜的工作,坚决拒绝与老板接近,这更令老板垂涎。老板直接授意张娜将黄丽引入自己的卧室,并以提拔部门负责人为条件。张娜预感机遇来了。一日下班,张娜将黄丽约来,共同娱乐饮酒,中途,黄丽去了一趟洗手间,张娜趁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投入黄丽的酒杯内。喝了含有安眠药的酒的黄丽,不久便昏昏欲睡,张娜迅速打车将黄丽带到老板办公室,交给了老板,自己则迅速离开。老板趁黄丽昏睡之时,奸污了黄丽。黄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犯罪依法拘留了张娜及老板。经过检察机关公诉,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老板、张娜有期徒刑7年、5年。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其他方法,包括采用麻醉等方式,在妇女失去意识状态下进行的性行为等。本案中,老板在黄丽昏睡的状态下,与黄丽发生了性关系,严重违背了黄丽的意愿,认定其构成强奸犯罪,并判处刑罚,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张娜为追求自己的虚荣,极力想靠近老板,老板想占有黄丽,张娜便努力借机效劳。其明知将要发生什么样的后果的,而希望发生预想的后果。因此,对促使老板强奸黄丽这一犯罪成立上看,张娜与其老板有着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认定张娜构成强奸犯罪共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考虑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比照其老板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是合适的。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功涵(沈阳晚报)[编辑:牛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