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鹭鸣早立)医院没诊断出癌症,海沧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为医疗过失,医院得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据原告的诉状称,2004年8月12日,廖女士入院看病,海沧某医院诊断为“结核性腹膜炎”。 可她住院十多天后,病情没好转,还日渐消瘦,肚子经常绞痛,而医生却总说“结核性腹膜炎要久治”。眼看廖女士的病情加重,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院请来专家会诊,之后就立刻要求家属将廖女士转到中山医院治疗。2004年9月10日,廖女士被诊断为胰腺癌,两个月后不治身亡。家属诉求海沧某医院赔偿近5万元。
2005年12月22日,厦门市医学会做出鉴定,认定海沧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欠规范、临床观察不够细致、有些检查不够全面等不足;但是,患者死亡是恶性肿瘤晚期所致,与医方的抗痨治疗及上述不足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海沧法院揪出症结所在,被告在2004年8月17日的CT显示患者胰腺未见明确异常,而中山医院的CT显示患者胰腺尾部占位并诊断为胰腺癌。据此,法院认为,既然被告医院明知自己医疗条件有限,不能确诊患者疾病,却一直针对初步诊断的“结核性腹膜炎”进行抗结核治疗近一个月,院方显然存在医疗过失,客观上耽误了患者及早诊断和治疗,已构成医疗侵权,对缩短患者生存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记者获悉,海沧法院一审判定海沧某医院得赔偿死者家属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悉,双方均表示对一审判决保留上诉的权利。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