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记者董峻)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22日表示,“十一五”期间全国年森林采伐限额日前获国务院批准。这一限额与“十五”时期相比总量有所增加。
据介绍,“十一五”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利用结构作了较大的调整。 与“十五”时期相比,人工林采伐限额增加,天然林采伐限额减少,商品材采伐限额增加,非商品材采伐限额减少。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天然林采伐限额减少,中央财政予以补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采伐限额减少。
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商品材采伐限额有所增加,西部地区天然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减少,南部地区商品材采伐限额大幅上升,北部地区采伐限额明显下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十一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经国家林业局核定后报国务院批准,着重考虑促进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的转变、由森林经营管理统一模式向分区施策的转变、由单纯控制森林消耗向生态保护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的转变、由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向高价值利用的转变。
国家林业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林业部门做好采伐限额的分解落实,除可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限额指标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需要外,其余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
通知还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指标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有结余的,可以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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