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规划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构建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目标,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需要以下几个相互衔接的政策来支撑。
首先,需要建立新型的环境教育政策体系。 新型的环境教育政策体系应该包括教育经费政策、教育考核政策与文化保护政策。构建环境友好型的社会,需要培育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理念,这些教育活动需要政府在财力和政策上给予支持。此外,我国许多地方的生态环境和当地的民族历史文化是融为一体的。离开了当地特定的生态环境,这些民族文化也将不复存在。因此,保护生态环境要与保护历史文化结合起来,对当地民族文化的生存土壤、环境予以特别的政策保护。
其次,需要建立绿色GDP指标体系和新型的干部考核指标政策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地方片面追求GDP的增长,有些干部甚至不惜以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去追求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需要改变我国以往的干部考核政策,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干部考核中,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绿色GDP指标体系,应将生态环境的耗费纳入到社会发展的成本之中,从政策与法律上确认生态环境的财富价值,并给予强有力的保护。
第三,需要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协调的长效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利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和生态损耗,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扶持绿色产业、环境友好型企业,对高能耗、强污染的行业与企业进行限制与禁止,提高环境标准,以阻止境外企业的污染转嫁行为。
第四,需要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化政策体系。鼓励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化,国家应采取各种有效的税收、财政、金融与人才等政策,从各方面扶持科技创新与转化活动,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吸收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
第五,需要完善环境保护投入的社会化与市场化政策体系。国家应该改善环境保护的投入政策,实行资金投入与使用的社会化与市场化,鼓励和保护民间资本投入到环境保护的事业中来,允许和鼓励更多的民间资金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补充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的不足,对企业捐助环境保护采取减免税收、给予资金扶持等政策。
第六,需要完善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环境资源分配与责任承担政策体系。环境保护问题也是一个公平分配环境资源与承担责任的问题,要建立一套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环境资源分配与责任承担政策体系,对因资源的开采与利用遭受环境破坏、遭受经济损失的地区实行生态补偿与补贴制度,对资源开采企业、污染排放企业征收环境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实行公平与公正的无过错赔偿制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教授胡中华)2006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