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奖评新闻
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表示提案受农民陈法庆建议的启发,有关人士称公益诉讼可能纳入民事诉讼法修订 2004年,河南省豫西山区农村,一些村民将山上原本不多的树木砍伐,用来烧炭。不但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使生态林遭到毁灭性打击。
本报讯 全国政协委员、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提交题为《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梁从诫委员称,自己的这份提案是受到了浙江农民陈法庆的启发。著名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昨天向本报记者透露,在即将开始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很可能将公益诉讼列入其中。
尽管我国的环保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这个原则性的规定一直没有在相关的法律中得到体现,特别是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去年,浙江农民陈法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环保总局等5个部门发去信函,建议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立法和立案的审理。
梁从诫委员认为,这种对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缺失,使得民间组织和个人在环保方面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同时也助长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的不断滋生。为此,梁从诫呼吁国家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
此前,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去年10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潘岳说,中国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不足是重要原因,而好的政治理念必须依靠公众来响应,必须依靠公众参与来落实,必须依靠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贯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监督方式之一。因此,我国司法应当尽快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
委员访谈
民间环保团体无法代表公众诉讼
政协委员梁从诫称,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利益,更属于社会公益
一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创始人梁从诫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们环保团体没有办法代表公众利益去起诉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他以四川沱江重大污染事件为例,虽然事件的责任人受到制裁,但是,这种恶性污染事件给沿江的百姓造成的重大损失,谁去帮老百姓讨回公道和利益?
治污费高出行政罚款
“现行的环保法律对污染者惩罚太轻,治理污染的投入比行政罚款高数倍甚至几十倍。”梁从诫认为,在我国,普遍存在环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不少污染企业是当地的“英雄”,不少地方,在发展经济的口号声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走“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再保护”的弯路。梁从诫委员称,长此以往,环境污染就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必然现象了。
环境权益属社会公益
“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利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梁从诫委员告诉记者,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减轻公众在环境诉讼中的成本,弥补其专业知识,各国都为公众环境诉讼创造了便利的司法条件。
“能否立法,不敢说很有信心。”但是,立法之后,有没有团体和个人会出来“打抱不平”就不好说了。就“自然之友”来讲,梁从诫也显得非常谨慎,将会去打有把握打赢的官司,否则就是“匹夫之勇。”
记者调查
农民致函5个部门建议建立公益诉讼制
浙江农民陈法庆称,5年内环保方面的法规会有改变
39岁的陈法庆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奉口村的农民,他也是一个二级听力残疾的人,前天,他戴着助听器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想谢谢环保公益诉讼建议者
3月4日,陈法庆第一次从媒体得知,已经有委员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立法和立案的审理的建议。这距离他提出此建议,相隔近一年。“虽然我不认识这个委员,但很想说一声谢谢,假如动物小草河流会讲话的话,也会感谢他的,包括所有为环保在努力的人。”陈法庆说。
以个人名义两次打环保官司
2002年,由于余杭当地石矿比较多引起的污染,陈法庆将余杭区环保局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面对他的证据,法院认定污染存在的事实,但判决却输了。
2003年8月,陈法庆发现家门前的苕溪水受污染严重,他写了一份《一级水源如职保护》的建议书,发给十多家有关部门,等了4个月仍没有结果。12月,陈法庆将浙江省政府和浙江省环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但未被受理。
不愿放弃的陈法庆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一次面对被法院驳回的结果。
发出建议建立公益诉讼的信函
陈法庆见到了报纸上国外有公益诉讼,他忽然想到这能否弥补现在环保法律上的漏洞呢?2004年5月,陈法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环保总局等5个部门以挂号信函的形式提出了建议书,建议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立法和立案的审理。
“环境并不是一个人的事,这是我惟一能做到的事了。环境的执法方面最大的欠缺是违法成本低。影响环境最高罚款20万,可有的工厂一年利润就有几千万,这罚款限额不够制约他们。经济发展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那么这恰恰是一种倒退。“陈法庆说。
■链接 梁从诫提案中的相关建议:
●在环保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用法律形式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讼权。
●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举证责任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
●诉讼请求应包括赔偿金。 梁从诫,全国政协委员,“自然之友”会长。
(责任编辑:戴金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