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下午2时30分,一场特别的行政诉讼在银川市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原告刘某某不服银川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对其劳动教养1年6个月的决定,一纸诉状将银川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
兴庆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收到其诉状后,鉴于原告刘某某已被强制劳教,于是将法庭特意设在了劳教所五楼会议室里举行。
2005年9月6日晚9时许,高某某在兴庆区“阳光大酒店”酒后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打电话要刘某某火速赶到“阳光大酒店”为其出气,刘某某随后立即纠集李某某、张某、耿某、杨某等7人携带刀具开车赶到现场,准备滋事打架。酒店负责人拨打110报警,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了这场纠纷。9月7日,刘某某等人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银川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刘某某劳动教养1年6个月。刘某某不服此决定,2005年10月18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2005年12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维持对其劳动教养1年6个月的决定。
刘某某则认为,对他所做出的1年6个月的劳动教养决定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刘某某还提出自治区劳动教养委员会既然已经维持了银川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所做出的(2005)200号劳动教养决定,可为何又单独做出了撤销高某某等3人的劳动教养决定,当天是高某某与酒店发生冲突后,打电话叫他们过去的。
为了证明银川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刘某某所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正确的,该委托人还向法庭出示了当日同案人员的陈述供词、证人证言以及收缴的物证等20组证据,希望法院能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做出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