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昕
今后类似圆明园的环评听证会将不再是环保部门的偶然行为。国家环保总局今天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将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把公众参与引入环境评价工作中。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天称,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刚刚发布的有关《决定》明确要求,“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在潘岳看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
据悉,在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会监督。
3年前开始实行的《环评法》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专家认为,法律规定的公众参与范围不清晰、途径不明确、程序不具体、方式不确定,公众难以实际操作;在环评程序中,也只要求在编制环评报告书过程中收集公众意见,没有规定审批决策时应更多地采用听证会等方式促进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据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日前发布的首个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显示,尽管环保在近两年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但公众参与的程度还很低。仅有6.3%的公众在最近3个月参加过环保活动;知道“12369”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电话的不足20%;“环境信息下情上达不通畅”位居公众最不满意的环境问题之首。
潘岳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不是公众环境意识差,而是公众缺乏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环保事务的有效机制。“正是由于公众参与项目决策不足,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环境纠纷不断,甚至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潘岳说,松花江污染事件充分说明,在环境安全高风险、环境事件高频发阶段,现有的环境应急处理措施已不能完全应对。只有让潜在的环境风险在事前得到充分有效的关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事故的发生频率。
潘岳介绍说,将于今年3月18日起实行的《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3阶段的要求: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
该《办法》提到,公众参与的途径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办法》还称,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办法》同时还对编制和审查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如何征求公众意见作了相应规定。
环境专家认为,没有真正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