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奖评新闻
原告茹桂 一看就知是我写的
被告赵养科 有证据证明我写的
本报记者 郝建国 摄
华山风景区东山门一块巨石上摹刻了“华山”两字,这两字究竟出自谁手?去年,著名书法家茹桂向渭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称落款人为赵养科的“华山”二字,是他的书法作品。昨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此案。因案情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茹桂 一看就知是我写的
原告茹桂称,1988年,西安工艺美术公司承修华山山门,请他题写门额“独尊”“华山”和两旁的横幅对句。后来华山方面刻石时用了“独尊”二字,而“华山”原稿则流落于当时的华山管理局。
2004年,他应邀参加“世界华人咏华山”活动,华阴市领导告诉他“华山”二字已刻在新修的东山门前的巨石上,要求他补写款名。后来这位领导用电话告知他,巨石上已刻有赵养科的名字。他就亲自察看了现场,并拍了照片。
“那两个字一看就知是我写的。再看看石碑上的山名和落款的人名,其用笔风格风马牛不相及,一眼即可看清。”
茹桂后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赵养科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原华山管理局)给自己正名。茹桂向法庭提出的诉讼请求有3项:更正署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2000元,由赵养科和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承担诉讼费和笔迹鉴定费。
赵养科 证据证明是我写的
被告赵养科称,华山东门外摹刻的“华山”二字,来自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导游图》,而《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来自他本人在1993年给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挂历的封面题字。他向法庭提交了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证明“《华山》挂历封面‘华山’二字,系赵养科所题”的书证,同时还有该出版社稿费支付单以及付款的会计凭证。赵养科的另一份证据证明,《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系《华山》挂历封面题字。
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石刻“华山”二字来源于《华山导游图》。
鉴定“华山”系茹桂笔迹
渭南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张通过笔迹鉴定来帮助确认“华山”二字的真正作者。2005年9月,渭南市中级法院在与原被告商议后,决定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中心鉴定原被告笔迹。以双方各自提交在2000年前的数幅、2000年后的10幅有关“华山”笔迹的作品,作为鉴定样品。最终确定:华山东山门巨石上摹刻的“华山”二字,与茹桂1988年书写的华山刻石的“独尊”二字及赵养科所提交的《华山导游图》的“华山”二字,均系原告茹桂笔迹。
对于笔迹鉴定,茹桂表示,“华山”原作早在1985年和“独尊”二字一起经他本人交由华山无偿使用,由于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机构变更、人员更换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原因,稿件流失,无法提供原作。
他说,鉴定是一门科学,也是法院指定的取证程序。“华山东山门巨石上摹刻的‘华山’二字本身就是我所书写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鉴定结果是以科学的方式从法律上对事实做了重新确认。我相信科学取证的过程,尊重法律程序,同时也相信读者和专家的鉴别能力。”
焦点 对鉴定结果争执不下
庭审中,赵养科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其委托代理人就“笔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时说,笔迹鉴定人员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同一(或不同一)的特点,对书写事实的一种可能性判断。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可能性判断是不能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而这份鉴定贸然下结论,不科学。根据笔迹鉴定技术及证据学原理,笔迹鉴定人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的问题。只有当笔迹鉴定意见被其他证据印证时,才能认定“字是谁书写的”这一结论。
“学习中国书法通常是由临摹开始的。假如一个小学生长时间模仿石刻‘华山’照片上的字样,那么他就有可能写出和这两个字非常相近的字来。这时如果拿这个小学生写的‘华山’两字与华山东山门外的‘华山’石刻去作笔迹鉴定,很可能就会得出华山东山门外的‘华山’石刻两字是这个小学生写的。可见鉴定结论靠不住。”赵养科说。
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既然原被告双方都拿不出直接证据,那么解决纷争的惟一科学方法就是笔迹鉴定。而笔迹鉴定结论十分明确———‘华山’二字是茹桂所写。”本报记者 郝建国 孙洪伟
新闻链接
根据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提供的证据,华山东山门巨石上摹刻的“华山”二字来自一幅《华山导游图》。1997年,当时的华山管理局将“华山”这两字摹刻于石上。
2001年,赵养科来华山游玩时看到石刻“华山”二字后,认为是自己所写,而未署他的名字,便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诉到华阴市人民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补刻赵养科名字于东山门“华山”石刻之上,并给予了赵养科6000元的补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