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时丽丽 谷晓霞 记者孙胜慧) 王某私自改动出租车车架号、发动机号,结果损失近20万元。
1999年4月2日,刘某以其自有的桑塔纳轿车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承包合同书》,将车转到了出租公司名下,以出租汽车公司名义出租经营,承包期限自1999年4月至2004年4月。
刘某在经营期间将该车以10.2万元的价格私自卖给王某。王某在继续经营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又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将车的架号、发动机号改为原车号,又将原来的行车执照从1994年7月改为1996年7月。
之后,该车被几经倒手转卖,以8.4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001年,案涉车辆因伪造行车执照被公安机关扣押。因无法经营,张某将该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令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张某车款、承包费、过户费等费用合计112058元。
2005年,出租汽车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认为正是因为王某伪造车辆证件,造成了该公司损失,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12058元及车辆经营损失801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私自将更改车架号、发动机号、行车执照而被公安机关扣押,致使原告出租汽车公司向张某赔偿112058元。故原告要求王某赔偿112058元及自2001年10月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的管理费及相关税费80136元的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