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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评新闻
工商查封非法窝点 记者 汪承贤 摄
新闻提要
2月21日,海口工商局对在旅游业务经营中存在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海南观光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做出罚款15万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1736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工商处字)(2006)1号]。
这是进入2006年以来,海口工商局首次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重罚,拉开今年我省工商系统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大行动的序幕。
初露端倪
旅行社涉嫌收受旅游购物点回扣
据具体办理此案的海口工商局美兰分局龙舌坡工商所执法人员介绍,2005年11月25日,该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海口市蓝天路金兴大酒店进行旅游市场专项整顿中,发现在此接团的海南观光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账户可疑。经初步调查,此公司存在涉嫌收受旅游购物点回扣,不如实入账的商业贿赂行为。
该旅行社找出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工商部门决定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回扣从200元到6000元通吃
工商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带客人所去的旅游购物景点进行搜集整理,之后奔赴三亚、万宁等景点地实地调查。经调查取证,幕后吃回扣现浮出水面:该公司对旅游购物点给出的回扣从6000元到200多元,无论大小,一律通吃。
经工商部门最终查实:海南观光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承接旅游团队的过程中,收受海南三亚海钰珍珠有限公司回扣3000元;收受三亚台新海味馆回扣6000元;收受万宁兴隆华隆生态咖啡厂回扣2000元;收受三亚世纪昌源水晶文化中心有限公司回扣6142元以及20051124/28团队收受回扣220元。
以上回扣收入该旅行社均没有如实入账,共获得非法所得17362元。
依法处理
“吐出”17362元回扣 罚款15万元
海口工商部门认定:海南观光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受旅游购物点回扣不如实入账的商业贿赂行为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用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海口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在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17362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据悉,这是海口工商部门近年来所查处最大案值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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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今年工作重点:重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据了解,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已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工商系统要将经济市场上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为2006年工作重点,全力打击。
我省各级工商机关对此进行了积极部署,同时工商部门也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能对此积极举报,让商业贿赂行为无处藏身。
新闻链接
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者的目的。
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c、提供其它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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