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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提示:铁西区兴顺街287号和297号居民楼阳光被挡,居民们都获得了“阳光补偿”。但,有16户居民不要补偿,而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但是,采光权损害的依据是什么?究竟该如何赔?按什么标准赔?一道道司法难题挡在了居民面前。
居民讲述:我家的阳光,丢了
2月8日下午3时,沈阳当天的最低气温虽然达到零下25度,但因为充裕阳光的照射,大街上的冰雪开始逐渐融化。然而当记者来到铁西区兴顺街287号楼和279号楼前的小巷时,感觉这里还是颇为阴冷。
在于孝仁家的东屋,于孝仁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于孝仁系铁西区兴顺街287号431房屋所有权人。其房屋所在的楼房整体为东西朝向。楼房的南侧,是沈阳工业大学的18层公寓楼。2001年10月,金鹏开发公司在于孝仁家东窗方向开发建设“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三幢。
从大楼开始打地基时起,于孝仁就和周围的邻居担起心来———新建的楼会不会挡我们的光啊?
于孝仁说:“我们与沈阳工业大学和开发单位交涉,对方答复是一定按规划的图纸盖楼,将完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居民们尽管对此说法表示怀疑,但也弄不准规划标准到底是什么,只能看着大楼一天天拔地而起。等大楼快建好时,居民们突然发现,怎么朝东房屋的阳光越来越少?
有细心人跑到市规划部门弄来了博士楼规划审批的图纸,发现博士楼应距居民楼有18米的距离。身为工程师的于孝仁亲自量了一下。一量才知道,好家伙!真的不够18米,只有14米多。后来经过权威部门测量,两楼间的距离为14.77米。金鹏开发公司建设的“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三幢明显属于违法超建。
于孝仁和邻居们开始一次次找开发公司和大学交涉,事情最终有了转机。
于孝仁向记者提供了一份2002年8月21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和沈阳工业大学联合下发的通知,通知于孝仁所在楼和另一居民楼的住户,到金鹏公司与协调小组共同商讨挡光补偿事宜。于孝仁说:“他们给出了具体的挡光补偿标准,即按朝东的每个窗户计算,6楼顶楼住户补偿2000元,往下每层楼加1000元,与博士楼西山正对的窗户另外补偿3000元。”
这样算来,于孝仁家应该获得补偿8000元。两个居民楼的绝大部分居民都要了补偿,但于孝仁却没要。他对记者说:“8000元能补偿我享受阳光的权利吗?东窗户被博士楼遮挡,终日不见阳光,给我和家人生活带来多大的不便啊!如果可能,我就要求博士楼拆除超建部分。”与于孝仁一样,两栋楼共有16户居民开始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挡光鉴定引发居民质疑
2004年4月28日,于孝仁交纳了测量挡光时间的3000元鉴定费。受铁西区人民法院委托,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在大寒日当天,对于孝仁住宅居室实际日照采光时间进行了鉴定。6月8日,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作出的辽规咨[2004]第19号《鉴定报告》认为:“采光时间段9∶51至11∶57,合计采光时间为126分钟。其余的15户居民也都进行了挡光鉴定,鉴定结果中,最少的一户采光时间仅为5分钟。
居民们对鉴定结果都不满意。279号楼143户的陈女士说:“我们家的阳光连一分钟都没有,怎么能算出有35分钟呢?计算采光时间应该从满屋都有阳光的时间计算。”279号楼243户的肖景政说:“给我们测量的采光时间是116分钟,我们不能接受。听说采光权赔偿是按2小时标准赔偿,那样的话,可能就只赔偿我们4分钟的损失了。可是我们的损失大了,我要求赔偿4万元。”
最不满意的还属于孝仁。他说:“我本来以为测量挡光是到家里来亲自测量,后来才弄明白,鉴定部门是依据地球物理知识,通过公式计算出在大寒日这一天的采光时间。这样算,我们家的采光时间是126分钟。而我自己通过公式计算出的时间应该是116分钟。由于有2小时的评定标准,所以我很在乎鉴定部门对这一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于孝仁申请了复议,结果仍是原样。
记者查阅了1994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其中规定,沈阳地区日照标准日按大寒日计算应满足2小时的日照时间。计算阳光的时间仅考虑太阳的入射光线与建筑物的夹角大于30度的情况,而不是“满窗日照”的概念。法院判决住户纷纷败诉
因为博士楼属违规超建,所以于孝仁打起官司来底气十足。他提起诉讼称:“因博士楼违规超建,侵犯了我家的采光权,为此我要求金鹏开发公司和沈阳工业大学赔偿我的补钙营养费、房屋使用权贬值损失、电费等,合计10万余元。”
然而,诉讼的结果却让于孝仁大失所望。2005年12月31日,他接到了铁西区法院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于孝仁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而应适用《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博士楼属于超建,造成相邻住户挡光,就应该赔偿住户损失。
而法院审理认为:金鹏开发公司建设的“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三幢,违法超建属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应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此案中金鹏开发公司违章建筑与于孝仁采光权受侵害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说败诉是因为大寒日日照时间超过2小时的话,那么,于孝仁还有一套在279号楼261的房屋,鉴定结论为采光时间96分钟,也败诉了,为何?还有其他不满2小时日照时间的住户也败诉了,为何?
记者了解到,于孝仁并未向法庭举证测量挡光时间的鉴定报告。而其他住户的判决中,也有“原告在庭审中未向法庭举证该鉴定结论”这样的话。
那么,住户为何没有举证对自己有利的挡光鉴定报告呢?居民的解释是:“法院不是委托鉴定机构做了鉴定吗,还用我们举证啊?况且鉴定报告我们也不满意,我们就没拿出来。”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就此认为:因于孝仁不能证明金鹏开发公司的侵权事实存在,且于孝仁也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于孝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金鹏开发公司是“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三幢的建设单位,沈阳工业大学系“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三幢的使用单位,于孝仁要求沈阳工业大学承担遮挡其房屋的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于孝仁和其他住户都提出了上诉,目前,这一串案正在市法院二审中。司法难题阳光究竟值多少钱?
如果居民在二审中能够证明开发公司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那么又该如何赔偿呢?会像居民所说,赔偿他们的补钙费用,或按日照2小时的标准补差额电费吗?
记者调查发现,我国法律对公民采光权的规定,大多是从产权界定的角度而言,即明确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邻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遮挡权,以此确定受害方的采光权是否被侵害。而对采光权的保障和补偿,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细则。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丁晓婷律师坦言:“在法院受理的众多侵害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件中,能直接判决赔偿损失的案子少之又少。”问其原因,丁晓婷律师笑着说:“你说,阳光究竟值多少钱?”
市法院民二庭的关云光法官说,由于法律法规对采光权侵害的赔偿规定太笼统,因此,侵害采光权、通风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难点很多,仅从审判角度,取证就是一个大难题。住宅楼被遮挡阳光和阻碍通风的现状,究竟对住户身体产生多大的影响,谁也说不准,而且各家人口不同,年龄不一样,怎么赔偿因缺少阳光的身体损害?法官在裁判中一般会借鉴相关的判例,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关键的是受害方还要自己举证,以证明自己房屋的实际贬损价值。
丁晓婷律师不无忧虑地指出:“对房地产商来说,他们抓住了现在法律上对挡光缺乏赔偿标准的空子,违规建楼,多建造一幢楼房或一个楼层的建筑面积就能多卖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相对于住户永久享受阳光和通风的权利,目前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额确实太低了,所以房地产商往往并不在乎这点经济赔偿。”
目前,物权法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中,“阳光权”作为物权法草案所要维护的诸多物权之一,一定会出台详细的规定。各界人士对“阳光权”补偿细则出台充满信心和期待。法官提醒提前查看新楼规划
于孝仁和一些住户因为没有举证而在一审中败了官司。这也说明,居民的法律常识还是极度缺失。
市法院研究室主任张东波告诉记者,如果房主入住以后发现有建筑遮挡阳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采光权诉讼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约束,但要先进行挡光鉴定,以确定侵权事实存在,即在大寒日当天日照时间不足2小时。这部分损失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就是通过相对市场价值的方法,通过中介机构对房主房屋本应该具有的市场价值(有充足的光照)进行评估,然后再评估没有光照情况下的市场价值,这部分差价就是房主的直接损失,也就是采光权受侵害应得的赔偿。但如果房主事先已经知道其要购买的房子在采光上得不到保证,那么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他要自己承担没有光照的损失。
张东波提醒住户,如果房主发现自己的房子即将被后来要建设的楼房挡光了,完全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即预先请求排除该楼房遮挡阳光的危险,请求停止施工。
张东波建议,居民可以查看新盖的大楼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符合该地区的容积率,如果不符合或没有经过审批,可以以上述理由到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规划部门违规审批,居民可以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但提起诉讼必须尽早,因为一旦大楼建起,即使规划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有关部门一般也不会将建筑拆除。这样,居民们的采光问题还是无法得到实质上的解决。
[记者手记]
阳光维权要赶早
近几年,关于采光权的纠纷及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这方面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采光权由不为人知到现在成为被日益重视的生存权利,说明人们对生活品质有了越来越高的追求。
按理说,楼间距是建筑工程中一项重要指标,盖多高的楼,就该照规矩、按比例,留出相应的楼间距。但现实情况是,公民的采光权正遭遇维权的尴尬。
就目前情况而言,采光权纠纷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司法审判之力还不够。应当充分发挥法律事前预防和制止功能。对那些恶意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房地产商,应予以有威慑力的制裁,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
阳光补偿标准各地不同
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2004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这类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并无不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样,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的“遮光”补偿。
2004年8月,天津市一住户主张自己的采光权得到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令高层建筑物的开发商按照居室面积一次性补偿住户2800余元,赔偿标准是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不过,补偿费用只是按被遮挡的二十多平米的居室面积计算,而不是整套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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