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震 实习生 郝凤娟 通讯员 李心阳
本报2月22日讯因为楼房供电接头发生短路突然停电,省城某小区业主赵先生家的空调等电器受到损坏,而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赵先生将物业公司告到了历城法院后,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赵先生受到的损失。
赵先生住在历城某小区,与小区的物业公司签了《物业管理合同》。去年8月,由于所住的楼房供电接头发生短路突然停电,致使赵先生家的空调、电扇、抽油烟机等家用电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情发生后,赵先生将电器受损的情况告知了物业公司,并就赔偿问题与公司交涉。由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申请对电器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认定,赵先生受损电器的修复费用为8000余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赵先生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业主居住房屋的公用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供电线缆作为居民的基本生活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畴,故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赵先生受到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