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沈先生来信说,他刚进入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目前正处在试用期,公司表示在试用期间不为他缴纳社保费,但他认为试用期也是为公司服务,公司应当缴纳社保金,他想问问他的主张是否有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即使是试用期,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 市劳动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或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承担的行为,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这种行为等于变相让员工自己承担社会保险费,应当认定为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此将依法查处。为此,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本报记者 李颂联 实习生 张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