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后,一些农民拨打省长信访电话,咨询实行粮食直补后对旱田、水田的补贴金额各地不一样,这一标准在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体现粮食补贴向主产区倾斜的原则,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在对市(地)分配补贴时,依据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菜田常产按旱田常产计算)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7年至2001年保护价品种粮食(含定购粮)平均收购量三项因素分别占全省总量的比重及各占50%、30%和20%的权重,核定各市(地)补贴基数,市(地)对县(市)分配补贴时,可以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方式,将补贴基数分配到所属各县(市)。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县(市)在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数额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按农户(农场,下同)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或两者各占一定权重制定县(市)统一对农民补贴的具体办法。由于各县(市)补贴基数不同,分配方法不同,计税常产不同,因而各县(市)水田、旱田的补贴数额也不同。
省财政厅(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