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赔偿5万元
本网南阳2月22日电 何明轩陈琪一农民和他人发生纠纷遭殴打后,被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值班室内,他竟然又遭到对方的暴打,被打成骨折、癔症。今天,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行政不作为案,判决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赔偿57000余元。
2001年9月17日,家住宛城区白河镇白河村二组的赵中玉,因地皮款问题与该组组长张付全、会计计全升发生纠纷。在争吵中,张付全和计全升发现赵中玉腰中别着匕首,二人为防止意外,就上前拉住原告的双手和原告争夺匕首,这时赵中玉的儿子(当时9岁)上前握住刀柄称匕首是他的,在将匕首抽出时割伤了正在握住刀鞘的会计计全升的左手。在场围观群众见计全升的手流血不止,认为是原告持刀砍伤了计全升,部分人对赵中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殴打。组长张付全报了警。
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枣林派出所接到市局110的指令后,到达现场将赵中玉带到派出所值班室。当日下午,二组组长张付全和该组会计的兄弟计全林及白河村副村长常义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在该所值班室的套间里,常义与计全林对原告头部等处进行了殴打。后原告在派出所提出到医院看病,该所领导同意。赵住院后,当日检查为右第5、6肋左第11肋骨骨折。赵中玉住院后一直说自己头晕、头痛,但医院用药无明显好转。至11月1日赵中玉病历开始显示头部不自主的左右摆动,为此,赵中玉曾经向枣林派出所、宛城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区、市、省人大、政法委、政府、纪委及公安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中纪委等有关部门反映、上访并要求解决问题。在5次法医鉴定后,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赵中玉患有癔症,其被打与癔症的发病有部分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在被派出所指派人员带到值班室内进行留置盘问期间,派出所没有尽到监管和保护职责,致使白河村二组村民常义、计全林在派出所值班室内对原告进行了殴打,使原告身体又受到损伤,后被医院救治,故被告不作为行为构成,应该承担不作为后果的违法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赔偿原告赵中玉身体受到损害的经济损失57158.5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