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2月23日讯严海×驾车途经海南西线高速公路时,因没有油料而将车停在高速路上,而后不慎被昌江汽运公司的琼D51430大客车撞死。
高速公路上被撞死
2005年6月17日15时许,严海×驾车从海口往儋州方向行驶,途经西线高速公路103公里+500米处时,由于没有油料,便在紧急停车道上压线停车,同时联系修理厂帮助购买油料。 该车加完油后,严海×打开该车驾驶室左侧车门并站在行车道上,这时被从后面的开来昌江汽运公司琼D51430大客车撞倒,并当场死亡。
一审认定责任在死者
去年8月30日,儋州市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后,认定严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昌江汽运公司琼D51430大客车不负事故责任。严海×的家属对儋州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将儋州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去年11月24日,严海×的家人起诉昌江汽运公司,要求索赔严海×死亡赔偿金15.47万元、被抚养人抚养费31911元等共30万元。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审判决驳回严海×家属的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不服已经上诉
死者家属认为,本案涉及人命比较复杂,而儋州法院却采取简易程序审判程序,只由一名法官审理此案;原审法院直接采信交警结论并以此定案是不妥的,等于是将法院的审判权交给了交警;昌江汽公司的客车是将车外的被害人撞死,明显是一起车撞人的事故,但法院仍按交警意见以车撞车定性来界定民事责任是错误的;法院已接受原告申请进行车辆刹车痕迹鉴定以确定被告车刹车系统问题,但法院却没有进行该关键鉴定就进行判决。
昨天上午,严海×家属告诉记者,他们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