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自下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而实质上则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企业存在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或者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等七种情况之一,出口企业都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如果发现出口企业违规申报退(免)税,已退(免)税款将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则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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