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旦、王洪伟 通讯员沈提安)近年来,物业管理已由对个别小区或单栋楼房的管理,发展为成区成片的规模管理。据广州市2004年数据,全市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3617个,约259万居民接受物业管理服务。 但按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429个,仅占11.9%。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尤其是开发商前期聘任的物业管理公司提高物业管理费,占用公共物业收益,挪用维修基金,阻止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变更物业管理公司时拒绝退出等时有发生,个别的还发展为小规模的斗殴冲突,已经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按辖区成立业委会联合会
省政协委员王则楚就此建议,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省、市、区、街的辖区范围,逐级成立具有法人地位和中介组织性质的业主委员会联合会,并使其担负起增强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进行调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职能。民政部门要接受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的法人社团登记,并由此对业主委员会联合会属下的业主委员会团体成员给予法人社团登记,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小区物业管理自治群众组织。政府的有关部门,不论是房地产管理局还是街道,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加强监督和指导。对2006年应成立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将在2007年停止其原有物业管理合同的执行,以此促使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比例得到大幅度提高。
提案认为,物业管理说到底是物业所有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市场行为。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物业所有权人物业权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未得到明确,无法依法维护业主权益。按国务院2003年通过并实施的《物业管理条理》(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委会身份“三不是”
但实际上,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既不是物业管理的自治群众组织———未能到民政部门报批,又不是物权经营公司———未能到工商部门报批,更不是政府机构———无政府有关机构的行政任命,无法行使其《条例》规定的职责,如“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服务合同”,“违约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条款的执行”,“公共物业开发收益的积累”,“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等等,使纠纷无法依法得到有序的解决。
要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区,当务之急是辖区政府加强监管,促进住宅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且组建类似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的具有法人地位和中介组织性质的法人社团,立法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之具有独立民事法律权力和对外行使代表权的资格。(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