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自己是否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作出决定,并于该期间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