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曾亚莉
【金陵晚报报道】本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秦女士结婚多年,后来由于感情不合,实在没有办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双方就考虑协议离婚。由于在一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协议离婚不成,秦女士就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判离。
于是,秦女士和老公开始了分居生活,秦女士也在准备第二次起诉离婚。可就在这个时候,秦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了自己老公登出的征婚信息,而且她从老公的同事处了解到,居然有很多应征者打进电话要求与老公认识交朋友。
秦女士说:“虽然我们离婚已经成了铁定的事实,虽然我们一直在分居,可法院还没有判,我们就还是合法夫妻。他公开跑去征婚,伤害了我的感情,我要他赔偿。”
那么,秦女士的请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记者就此疑问咨询了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的徐军律师。
徐军律师认为,秦女士要想得到赔偿,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四种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秦女士的老公没有上述情形,所以她要求老公补偿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虽然秦女士与老公解除婚姻关系成为必然,但毕竟还未得到法律认同,秦女士的老公就以离异单身的身份征婚,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