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支持中部地区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发展。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这是加快中部发展必须紧紧抓住的重要战略机遇。财政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和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
“中部崛起”的财政对策
1、加大对工业化的支持力度,培育骨干支柱财源。(1)突出扶持和培育优势产业。摒弃过去财政对单一企业的个案优惠,更多地采取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风险投资、贷款担保等多种方式,重点扶持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建设。通过设立优势产业发展资金,规范和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投向,整合财政支持手段,大力发展支柱产业、制造基地和产业集群,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钢铁有色工业和卷烟加工业,全面提升工业化水平。(2)支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归集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国有土地出让金以及财政预算拨款等多条途径,积极筹集改革资金,专项支持国企改革。逐步建立并不断充实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加快建立国有资产预算制度,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3)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其风险补偿机制建设。进一步清理和完善现行财税法规和政策体系,规范和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4)逐步加大对科研开发的投入。调整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结构,重点向企业的技术研究和科技推广方面倾斜。(5)逐步提高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通过政府采购强化产业导向。
2、完善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着力解决“三农”问题。(1)优化和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整合现有农业项目、资金,适度归并支出事项,重点支持一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工业化提升农业产业化。同时,通过补贴、贴息、奖励等方式引导各方面资本对农业的投入。(2)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重点建设乡镇卫生院和基层血防站,着力构建农村卫生防疫体系公共财政应急反应机制。设立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经费补助专款,分期分批对乡镇防疫检验检测设备进行配置和完善。(3)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加快取消农业税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配套改革,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充分利用WTO“绿箱”政策,增加农业科研和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投入。借鉴国际惯例,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坚持并完善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适当合并补贴项目,降低补贴成本。
3、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1)建议各级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不断改善招商引资环境。通过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吸引境内外大公司、大财团,引进技术含量高、带动力强的知名品牌项目。(2)重点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调整和优化外经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由主要用于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改为重点支持各类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出口。(3)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到境外投资办企业给予资金资助。
4、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改善县乡财政状况。(1)扩大共享税种。改变现行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实行按属地征税、省与市(县)共享的办法,从注重分税向注重收入共享转变,逐步扩大共享税种范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收入分配新机制。(2)革除现行分税制的体制成分。通过采取归并、减免的办法,以转移支付机制置换体制上解等旧的分配内容和形式,解决老体制的遗留问题,减轻县市财政困难。(3)规范转移支付。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完善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由省直接计算分配到县(市)。省里因体制调整集中的收入,全部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到县(市)。将民族、贫困地区作为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一项特殊因素予以单独考虑,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4)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的乡镇,实行分税制;对经济欠发达,大部分财力靠上级转移支付的,实行乡财县管乡用体制。
5、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夯实财政增长基础。从2005年起,按照分税分享,适当向县(市)倾斜的原则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担保、参股等形式引导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建立发展县域经济激励机制,对财政收入增长快、贡献大的经济强县(市),给予一定奖励;2005年至2007年间,从本级超收中,采取转移支付办法分配到县(市);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扩大县(市)的经济决策权、事务统筹权和社会管理权,激发县级财政活力。
6、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功能,扩大投资规模。(1)压缩行政性基建、行政管理费等支出,扩大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规模,提高财政对企业科技进步的支持能力。(2)鼓励企业追加在中部地区的投资。对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多,而后续投入大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与扩大投入挂钩的办法,以财政支出的形式用于企业投资贴息。(3)除国家限制项目外,对新迁入中部的企业,可以采取低价转让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象征性收取土地使用租金或直接补助搬迁费用的办法等,鼓励企业在中部地区落户。(4)鼓励各类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在中部省份进行的风险投资,可以实行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5)发挥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城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担保公司、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等企业整合力度,提高其资金实力,使之成为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中部崛起”的有关建议
1、制定加快中部发展战略规划。建议国家把中部崛起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比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模式,从战略层次上明确中部地区的发展定位,并作为国家“十一五”时期的一项重大战略予以启动实施。同时,建议中央设立“中部崛起”办公室,加强中央在决策层面上的战略指导。
2、加大对中部地区的投入力度。(1)增加对中部地区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科技、卫生等公共服务的投入,豁免中部地区公益性国债项目和贫困地区国债项目的转贷资金。(2)实施对中部地区工业化援助政策。建议国家继续实施债转股政策,加大对企业政策性破产支持力度;建立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政策资助机制,资助风险投资公司的建立,资助科技成果商品化等;增加对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推进中部市场化改革和工业化进程。(3)建立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补贴机制。建议今后国家新增农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用于中部地区等粮食主产区;扩大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的标准和规模;增加粮食风险基金,实行粮食销区对口扶持产区的政策,引导销区对产区的投入,建立由销区主要承担粮食风险基金的机制,进一步发挥中部作为全国粮食生产基地的比较优势;建议中央对农业大省和粮食主产区因取消农业税而给予的转移支付逐年安排增量补助,逐年扩大对中部各省的转移支付规模。
3、调整对中部地区的财政体制。(1)加大对中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对低于标准人均财力的地区,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偿,保证各地区享有均衡的公共服务能力。转移支付除按原渠道安排外,建议对中部地区上划的“两税”增量由中央财政予以全额返还。(2)取消中部地区的体制上解。目前中部地区是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但仍然有部分省份担负财政体制上解和向中央作贡献上解任务,建议予以取消。(3)实行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向中部倾斜的政策。加大对中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的投入力度。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地方配套比例。
4、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1)对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所得税和低税率的所得税政策。除国家限制投资的行业外,对中部地区所有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在减免期限到期后,实行按标准税率70%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2)在中部地区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帮助中部地区的企业降低流转税负担,对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全额补助。(3)完善具有区域调节功能的税收政策。建议调整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比如取消对民族贸易、文化出版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转向对中部优势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初期阶段,实行延期纳税或贴息返还的扶持政策。(4)加大对全国烟草行业的资源整合力度,调增强势企业的生产计划指标,鼓励强势企业跨省兼并弱势企业,并相应解决财政基数划转问题。(5)扩大中部地区税权。建议在继续统一税政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中西部地区的税权,如允许中西部地区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基准税率上拥有30%的浮动权力。
5、拓宽投融资政策空间。(1)扩大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对中部地区的投入规模,建议国家给予适当的财力支持,延缓地方政府的还贷压力。(2)设立中部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合并现行“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老区发展基金”和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各省市地方政府的出资和民间资本。
作者简介
李友志,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湖南常德人,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人民大学、湖南大学兼职教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主持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农村税费改革跟踪研究》,著有《完善财税管理体制若干思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代彩票》等专著,合著有《市场经济大辞典》、《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等,在《求是》、《中国经济时报》、《财政研究》、《中国财政》、《湖南日报》等国家和省级报刊发表论文五十多篇,曾获湖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比特等奖等。
中国经济时报 2004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