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有关问题
发言人:周可仁
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下,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我们现就有关问题提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我国实施“走出去” 战略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各项业务发展迅速。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5月底,累计投资设立境外非金融类企业7111家,协议投资总额146.8亿美元,中方投资额98.9亿美元,投资地域分布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1215.9亿美元,完成营业额866.9亿美元,承包工程业务发展到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额305.9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49.9亿美元,累计派出劳务人数322.4万人。截至2001年底,从境外返回资源性产品51亿美元。 我国"走出去"虽然取得一定发展,海外大型项目增多,形式也日趋多样,但从总体上看,"走出去"规模还比较小,国际影响较弱,境外企业经营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走出去"的成效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很不相称。 二、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立法严重滞后,相关工作无法可依。我国现行对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的管理主要依据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导致企业“走出去”和政府管理都缺乏法律依据。 (二)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由于“走出去”涉及多个产业、部门,一些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时,往往较多考虑如何维护本部门权力和利益,致使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相互“打架”,企业无所适从。目前,新一届政府进行的机构改革,强调“一件事情一个部门办”,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但一些部门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交叉,容易相互扯皮,影响效率。 (三)以批代审,效率低下。我国现行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一些部门各管一段,缺乏合作,管理上漏洞很多,普遍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或以批代管,导致审批层次过多,审批内容过繁过细。这造成有能力且守法的企业“走出去”步履艰难、丧失机遇,大大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另一些企业设法逃避监管,使国家难以有效防范外汇流失和资产转移。 (四)外汇管理政策过严。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办法是在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基础上形成的。为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对外汇实行严格的管理政策,在过去的几年中是必要的。但是,这些政策的实行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如外汇管理审查时间过长、要求上报的文件过多、工程承包的外汇管理缺位等。 (五)对外投资便利化问题亟待解决。外事部门审批手续繁琐,且新办护照不适应外派人员到国外工作的需要。同时,有关国家和地区对我派出人员存在种种限制,对很多项目的正常实施影响较大。 (六)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现有政策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目前国家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扶持政策比较零散,规模较小、支持力度不够,并且民营企业难以享受;同时,一些扶持政策的申请程序繁杂,限制条件多,严重影响了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积极性,政策效应难以充分体现。 (七)境外恶性竞争现象依然存在,经营秩序亟待规范。我国一些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低价竞标、相互拆台,中标后又无力守信履约,不仅使企业自身利益受损,而且也使国家声誉和利益受损。少数外派劳务单位只顾乱收费、多收费,未能有效维护我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引发劳务人员上访或在我驻外大使馆静坐,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三、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建议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在兴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活动中,要认真组织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对外开放战略的论述,学习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联系实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海外重要战略资源的供应保障,不但可以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动力,而且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深化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关系,促进共同发展。 (二)加强领导,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可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模式,成立“走出去”战略国家领导小组,责成有关熟悉国内外市场的部门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就“走出去”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促进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改善管理,积极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加快立法,使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有法可依。 在清理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对外投资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理顺并协调好各有关部门关系,加强管理,增加透明度,依法有效维护权益。 (四)改革境外投资的审批体制。改革现行境外投资审批体制,精简审批内容,将境外投资的商业风险交由中介机构评估。同时,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各部门的审批职能和分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重点加强对项目的事后监督,将权力与职责挂钩。 (五)进一步放宽对“走出去”的外汇管制。针对“走出去”各项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在方便企业经营的同时,引导和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提高我国外汇资金的利用效率和国家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大力推动“走出去”便利化,为商务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积极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互免签证协议,相互给予对方商务人员免签或多次入境签证待遇,方便商务人员往来,降低人员流动的成本。同时,外事部门应放宽对商务人员的出入境管理,为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创造便利。 (七)完善有关“走出去”的鼓励政策,促进“走出去”各项业务协调发展。要加大对“走出去”各项业务的信贷额度、贴息总额和保险支持,提高政策性银行和保险机构资本金注入比例,增强其对“走出去”业务的支持能力。充分发挥大型国有企业主力军作用,同时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待遇,调动民营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积极性。 (八)加大境外资源开发的支持力度。应加大对境外资源开发尤其是油气、木材、金属矿产等重要战略资源项目的支持力度,将其纳入国家领导人对外出访和会谈的内容,加大对外交涉。建议设立境外资源开发专项基金,对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九)深化研究工作,适时调整并落实有关政策。要在对“走出去”战略作全面理论剖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找出制约我国“走出去”战略实施的体制性障碍,适时从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进行政策调整,予以落实并监督政策实施的效果。 (十)加强宣传舆论的支持,为“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向有关国家和地区介绍我国对外开放的形势、“走出去”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保障,展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成果,营造良好国际氛围。要将宣传活动纳入领导小组的研究议题,制定有关宣传方针政策和口径,指导宣传工作健康有效地进行。 (十一)加快培育中介组织,规范和协调境外企业的经营秩序。依托我国驻外经商机构,进一步加强境外建立中资企业协会的建设。驻外经商机构在不干涉中资企业协会正常管理和运转的前提下,应给予其政策指导,并在适当时候提供支持。中资企业协会要履行监督会员企业的经营、协调会员企业的利益、加强中资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联系、积极与当地政府和企业交涉等职责。会员企业应一律平等。 (十二)全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密切企业与有关学校之间的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懂外语、通业务、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国家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对企业自己培养人才给予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制定更为宽松、开放的人事管理政策,保证企业海外经营的连续性。 发言人主要职务:全国政协委员、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原外经贸部副部长、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副主任大会发言111号(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