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发言人:王耀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总量迅速增长。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主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从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市场竞争逐渐激烈,信用交易日益频繁。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信用交易更加活跃,信用经济特征也更加明显,我国将进入信用经济的时代。 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信用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某些政府部门的政策不能保持连续性,不能取信于民;司法腐败现象仍有发生。信用的缺失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据统计,一些企业由于失信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每年近6000亿元,相当于全国年财政收入的37%,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具体地来说,全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这些问题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如果这种状况继续存在下去,必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1.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 当前的中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成的,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单一企业。政府成为了惟一的信用主体,信用只是在行政命令以外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性手段。而到了体制转变时期,在扩大了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又未能从理论上对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及时进行深入研究、宣传和指导,对社会信用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利用也缺乏总体上的安排。 2.信用数据的透明度低 目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难以形成权威、统一、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国内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顺畅地共享。企业在银行、海关等环节上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在其他部门的信息库里得到反映。另外,我国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正常的获取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途径,很多可以公开,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目前尚未开放,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中,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增加了公众获取信用信息的难度。 3.相关的法律不完善 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立法仍然滞后,特别是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完整性受到很大制约。 4.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 社会信用管理体制混乱,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工作效率不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诉讼费用高,且执行难。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的制裁。社会上之所以存在大量信用缺失现象,是因为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而失信者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得到了不应得的收益。 5.信用中介机构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当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我国有信用中介组织600家,其中60%为信用担保机构,35%为开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信用咨询公司,5%为专门从事信用征集、评价、调查的信用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服务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尚未在市场中树立起独立性、权威性的形象。 6.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仍存在失信行为当前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的行为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讲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行为有关。集中表现为:一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有失公正,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工作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政策的不确定性使经济主体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自然就容易去追求眼前利益,而不会为了不确定的长远利益讲求信誉;三是工作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够,暗箱操作多,使这些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大大降低。 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对策建议 1.增强全民的信用意识 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信用即是财富的共识和理念。在全社会开展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使人们认识到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盛、国无信不强,守信用、重承诺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成长发展之基、竞争取胜之宝。要提倡各行各业制定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形成诚实经商的氛围。 2.增强数据透明度,建立信用数据库 尽快建立信息共享的信用动态数据库。政府各部门应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信用信息,使需求者能够便捷查阅各部门公布的信用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以企业登记号码为统一编码,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户口数据库为基础平台,再整合银行、技监、税务、海关、保险、公安、法院及相关社团单位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微机联网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进而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披露、评价、监督机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号码,实行一卡终身制。每个公民不管怎样迁移流动,始终都带着一个终身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码。政府部门、银行、公司、客户都可以用这个号码查询公民的信用记录。 3.健全信用法律体系 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如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等,并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特别是保护部门利益的规章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 加快对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的立法步伐。制定信息共享的条例,把相关信息强制性地开放。明确有义务公开数据而采取多种方式拒绝公开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数据公开的真实性,规范信用数据的使用行为。 建立有效的执法机制,从司法和行政上落实法律责任。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证司法公正,并且大力加强对审判结果和行政执法内容的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法律的保护,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4.加强信用监管、惩罚机制 加强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要使欺诈者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支付高昂的成本。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及政法部门要通过资源共享,对失信者严厉惩戒,使其寸步难行,并付出沉重的代价,以此加快规范市场行为。如向社会开放的“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俗称“黑名单”)、经营违规记分卡制度等。另外,在每年的企业年检中,应把企业的信用状况好坏作为年检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加以审核,对一些信用极差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将其强制性清退出市场。这样,就能有效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经营,从而为建立市场信用机制奠定重要基础。 5.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化及规范发展 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失信企业的信用状况会很容易地被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企业通过征信公司等信用服务机构得到,失信企业同其他企业开展业务的机会将大大降低,从而对失信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惩罚。在当前我国的信用环境下,必须强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一方面通过向客户提供所需的信用报告帮助客户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信用中介机构特有的信用信息传递机制,促进有效的社会惩罚机制的形成,使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要远高于其失信所获得的“收益”,确保社会信用功能的有效发挥,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此外,政府还应当加强对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使其真正成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品格的信用中介机构。 6.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 政府信用对整个社会信用具有引导作用,影响极大。因此,在当前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要切实转变自己的经济职能,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信用的建设取信于民。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公开是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前提,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管理公共事务中,要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涉及信用问题的评价和处置,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同时尽快在我国建立规定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通过强制性的外在约束,来促进政府工作的公正、透明,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 发言人主要职务:全国政协常委、民盟福建省主任、福建省政协副主席大会发言45号(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