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发言人:傅杰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政协委员也非常关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出了许多有关这方面的提案。 提案委员会把这项提案列为今年的重点提案,并会同提案人代表的民革中央和承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成调研组,于4月中下旬赴陕西、浙江两省就我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实地调研。去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后,各地积极组织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责任,充实了机构,出台了政策,加大了投入,增强了服务。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并作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提了出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好局面。但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力度还需要加强,相关政策还需要完善。 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认识还需要提高。首先,有些地区的主要领导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投入不够,致使中央确定的再就业政策得不到充分落实。其次,少数部门对自身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应尽的职责认识不清,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其三,一些用人单位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精神理解错误,将政府对再就业工作的重视当作自己“甩包袱”的良机,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再就业工作的压力。其四,不少下岗失业人员对再就业工作依然缺乏正确认识,就业观念陈旧,就业主动性不高,市场就业意识薄弱。 (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落实再就业资金难度较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离不开资金的投入。中央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中,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费用都需要财政的支持,特别是地方财政的投入。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政状况比较好,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比较充足,扶持政策的覆盖范围和扶持力度远远超过中央规定的标准,有力地支撑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由于财政支付能力有限,落实中央规定的再就业资金难度很大。 (三)部分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面临资金困难,功能发挥受到限制。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下,就 业服务机构担负着重要职责。在各地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已经按照中央的要求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同时也在按中央要求开展社区平台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这些费用主要应由当地财政投入,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但在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这些费用很难及时筹措、安排到位,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难以发挥作用。 (四)就业和再就业相关的政策还有待完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如何紧紧围绕就业和再就业主题,把政策落到实处还需下大功夫。如何把政策交给人民,还需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下大力气进行宣传,做好更细的工作。同时,有些相关的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标准与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标准的衔接、公益性岗位就业质量不高、政府补贴过于平均化、隐性就业、妇女就业等问题,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政策。 (五)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方面是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许多人就业困难;另一方面是新兴行业技术性职业所需人员供不应求,从而导致劳动力素质与岗位需求不适应的矛盾更为突出。 二、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监督,切实提高全社会尤 其是地方主要领导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认识。针对部分地方主要领导认识不足的现状,建议中央和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完善和细化地方领导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逐级签订和完善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范围,从制度上督促地方主要领导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地应当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做好再就业政策的细化和延伸工作,切实而且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同时,明确劳动保障、计划、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职责,发挥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机制。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保证再就业政策的贯彻执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国各地全面贯彻《通知》精神,执行再就业政策和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以及机构、人员、经费、制度建设乃至男女平等就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调查研究,完善与再就业相关的政策。建议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研究,对各地反映比较强烈的灵活就业的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办法、灵活就业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方面交费衔接办法和优惠标准、隐性就业问题以及用工的劳动争议问题,应尽快出台政策。 (四)加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支持力度。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我国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就业和再就业任务重,而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弱,建议中央财政将中西部地区作为就业困难地区重点支持,一方面在就业资金方面予以倾斜,直接支持当地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另一方面是加快西部大开发,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吸纳能力。就业资金的倾斜应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将中央财政支持与当地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同时,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各级政府也要千方百计安排再就业资金,打足预算并切实实行。 (五)在重点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政策研究和促进就业体系的建设。就业压力将在我国长期存在,除了下岗失业人员之外,加快城镇建设中失去土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就业质量问题等等都需要深入研讨、全面规划。尽快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全方位的就业促进体系,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需要。 (六)加强就业基础工作建设。首先是深化教育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专业结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其次是改革高职教育,完善相应的政策,加强高职生的职业技能训练,鼓励其在取得学历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三是发展成人教育,通过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就业适应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第四是加强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考虑到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建议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自收自支单位改为全额拨款单位,并加大投入,尽快搭建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同时,要鼓励发展其他类型的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第五,改革就业统计制度,全面推行调查失业率发布制度,准确反映我国的真实就业状况。 (七)抓紧研究《就业促进法》。建立就业工作的法规,也是更好地开展就业工作的保证。再就业政策的全面推行、地方性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国际交往的增加,为制定《就业促进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建议将《就业促进法》纳入2004年的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应抓住机遇,着手《就业促进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发言人主要职务:全国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主任,中纪委原副书记大会发言73号(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