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当前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
发言人:张俊九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人民群众的生活。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以立党为公、执政力民为根本目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着重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 一、困难职工群体的主要分布 (一)下岗失业人员 这部分人员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数量庞大且短时期内不可能减少。据劳动保障部统计,截至2003年一季度末,我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共有1400万人,加上今年城镇新增劳动力1000多万,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劳动力总量达到2400万人。按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左右测算,全年新增就业1000万人,年度供求缺口为1400万左右。这种劳动力供求矛盾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可能得到根本缓解。二是再就业率低且失业周期长。1998~2002年五年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分别为50%、42%、36%、30%和26%,呈逐年下降趋势,“4050”人员再就业率就更低。据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目前36~55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占全部下岗失业人员的72.7%。三是多数人的文化较低、技能单一。据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下岗失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9%。四是分布的地区和行业集中。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矿区,以及军工、煤炭、有色、冶金、核工业、森工等行业。目前仅东北三省的下岗职工总数就占全国总数的1/4。五是家庭生活普遍比较困难。由于长期失业,下岗失业人员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家庭占75%。部分失业人员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不少下岗失业人员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遇到看病就医、子女上学等问题时就更为困难。 (二)被拖欠工资及收入增长缓慢的在职职工 据全国总工会对建立基层工会单位的不完全调查统计,2002年全国有983.2万名职工工资被拖欠,拖欠金额达404.3亿元。拖欠职工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十几个省,一些企业拖欠时间累计达数十个月。据调查,从1996年到2000年我国居民个人消费基金增长了33%,而职工工资总额仅增加了17%,工资总额占居民消费的比重由1996年的28.2%下降到2000年24.4%。目前,低收入职工群体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据全国总工会与国家统计局对2001年17000户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抽样调查,有19.6%的职工工资收入不及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半,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占全部被调查职工数的13.6%。从1998~2001年,低于当地平均工资一半的职工从16.3%上升到19.6%。此外,最低工资标准过低且不能及时调整,影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2002年全国有19个省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有5个省自2000年以来就未调整过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国际通行的社会平均工资40%以上的仅有3个省。 (三)未被社会保险制度覆盖的职工 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2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为14731万人、10182万人和9400万人。据全国总工会调查,目前全国农垦企业中有134万在职职工和31万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领不到养老金或不能及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海南省农垦企业仅2002年1~6月就发生新拖欠养老金1.1亿元。集体企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退休人员拿不足或拿不到养老金的现象。从医疗保险制度实行情况看,一些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难,未参保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各统筹地区困难企业参保难的状况普遍存在。即使有少数困难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也会由于缴不起费或不能按时缴费导致职工享受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据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职工认为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明显受益和有所受益的,养老保险为40.4%,医疗保险为21.1%,可见职工的认可程度很低。 (四)“应保未保”的城市特困职工 部分地方政府单纯依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预算资金到位情况差,财政列而不支或列而少支的现象比较严重。在中央近年来大幅度增加城市低保资金投入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的低保投入没能及时到位,部分特困职工享受不到城市低保救济。在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些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低保尚未得到很好落实。《低保条例》中明确规定低保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中央也一再强调要将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的职工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任何地方不得以企业的主管部门、行业类型或所有制不同等理由,将这些企业职工家庭排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之外。但一些地方以种种理由,未把这些企业特困职工家庭,特别是一些远离城镇的有色、煤炭、军工、森工等资源枯竭性企业特困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使之处于中央、地方“两不管”的境地。 二、非典对困难职工的影响 非典对困难职工群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影响。据推算,全国有1500万下岗失业人员采用灵活方式实现了再就业。而这次服务业、小企业和灵活就业受非典冲击较大,使部分已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收入减少,有的再次失去工作。当前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正处于关键时期,受非典疫情影响,一些地区政策的执行时间会推迟。同时,政策扶持发展的服务业、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客观上受到非典的影响较大,其发展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也将增加,再就业政策实行的效果也会受到影响。非典也对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造成影响。另一方面是对职工工资收入的影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最新研究报告,非典使整个社会就业人员收入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通过一次分配取得个人收入的群体受到影响更直接,这部分企业职工约占整个城镇就业人员的66%左右,其中有少部分人员今年收入会下降;二次分配转移支付报酬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受到的冲击是间接的,个人收入不会下降但增长的空间受到了挤压,这部分人员约占整个城镇就业人员的34%左右。今年总体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会在6%~8%左右,大大低于2002年14.3%的水平。应该注意和防范的是,一些受非典影响的企业把影响转嫁到普通劳动者身上,以此为由少发工资、拖欠工资或不发工资。 三、解决困难职工生产生活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下大力气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把出台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调查摸清“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明确再就业援助目标,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扎扎实实地搞好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服务,加强对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议中办、国办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再就业工作的专项督查活动,人大、政协就此项工作在适当时间进行检查和视察活动。同时,要加紧完善相关立法,以规范、节制裁员,防止、减少失业。建议将《就业促进法》列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 (二)抓紧研究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和促进低收入群体收入适度增长的措施。一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解决企业拖欠中的职责,加强对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管理与监察。要重点遏制新的拖欠发生,逐步解决陈欠问题。要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或工资备付金制度)。各级人大、政协应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应加大监督力度。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投诉信箱、投诉电话、接待值班和建立案件处理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二要不断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尽快修改、完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争取年内出台。建议国务院尽快将工资支付法规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出台《工资支付条例》。三要对现有的法律、政策、税收等社会收入分配调节手段进行梳理和完善,规范分配秩序。强化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工资分配措施的指导作用。加强对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研究,努力提高劳动要素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进一步研究解决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和农垦、林业口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大失业保险工作力度,确保参加失业保险的已出中心下岗职工和企业新的裁员能及时进入失业保险。 (四)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要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进一步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使职工生活保障不出现“断档”。进一步完善低保障制度,建议财政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稳定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制定各级财政合理的低保资金分摊办法,督促各级地方财政增加低保投入。同时,建议民政部牵头,会同建设部、教育部,共同研究与低保制度相配套的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政策,逐步建立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城市社会救济体系。 (五)对受非典影响的困难群体实施紧急援助。要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体进行紧急援助。要切实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对原已实现再就业而在这次受影响较大的人员,可适当延续原来享受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政策,鼓励他们战胜困难。对于再次失业人员,要纳入再就业工程的统筹规划给予再就业援助。对受非典直接影响的下岗失业人员,建议在享受现有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待遇之外,对他们做出延长待遇期限(如3~6个月)和追加特别困难补贴等安排。 发言人主要职务:全国政协常委、中共中央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大会发言131号(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