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在就业工作中职能定位的建议
发言人:王建伦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就业是民生之本,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把促进就业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我国人口总量占世界1/5,劳动力资源总量占世界1/4并长期供大于求;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扩大就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这一点既是基本国情决定的,也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面临的战略课题。 一、政府在就业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保障作用。但是必须清醒看到,目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也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仅城镇就业岗位的年度缺口就达1400万,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亟待转移的压力更大;失业率持续攀升,我国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率”难以反映失业现状,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城镇社会失业率为12.3%;1998~2002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从50%下降到26%;就业的行业、地区、人才等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高校毕业生就业矛盾凸显,近3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逐年下降至50%,今后一段时期内毕业生就业压力更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已成为社会困难群体。 我们认为,上述严峻的就业形势已对社会稳定构成潜在甚至现实的威胁。因而,各级政府应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进一步明确自身在就业工作中的职能定位。既不能像计划经济那样大包大揽,也不应把职工推向社会不管,同时也很难继续充当“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双重角色;而是应当依法明确自己的职能,到位不错位,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政府促进与扩大就业之路。这对逐步解决我国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二、政府在就业工作中职能定位的主要内涵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要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件。劳动法具体规定了国家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以增加就业;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已经明确了政府在就业工作中的基本职能,我们将它概括为:确定就业优先原则;将促进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导向机制;切实提高对社会就业的宏观调控能力;对就业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确定就业优先原则。促进和扩大就业,限制和规范裁员,防止和减少失业,应是各级政府在就业工作中履行的基本职责。要重视劳动就业,确定和实施就业优先原则;在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各级政府必须明确制定促进充分就业的具体目标。 ———把促进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要求,政府理应将控制失业和增加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和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改革、发展和结构调整都要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发挥其吸纳劳动力的优势。在控制失业率、新增就业岗位、就业投资计划、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方面,都要有具体指标、措施与要求,并将其作为考评领导干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导向机制。制定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采用灵活就业方式,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社区服务业和新兴行业,鼓励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私营企业吸纳劳动力,节制一般企业裁员,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歧视和随意裁员行为,为调整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增长、促进充分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提供统一协调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切实提高对社会就业的宏观调控能力。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进一步完善;搞好对劳动就业的城乡协调、部门协调和就业困难群体的扶持协调;加大就业资金的投入、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进行就业形势分析并将其作为宏观经济监测预测的重要内容;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和就业管理的应急调控体系;加强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综合配套,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政策合力。 ———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督查政府及用人单位在就业工作中执行法律、落实政策、实施规划等情况;督查国有企业坚持实行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改革情况,以免把他们简单推向社会;对企业裁员,要依法建立有效的监督、谈判、调解和仲裁机制;督查企业以改制为借口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督查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报酬计发、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是否依法规范。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维护国家促进就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 三、几点政策建议———坚决纠正提前退休的错误做法。现在各地采取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放长假等方式,一方面加重了社会保障的负担,同时也使劳动关系的处理带有随意性;而且,很多有一技之长、已离岗的老职工被再次聘用,进一步加剧了就业竞争,带来了负面效应。建议采取断然措施,切实纠正这种剜肉补疮的做法。 ———限制企业裁员,促进再就业。裁员是企业行为,促进再就业是政府职责,下岗与再就业这对本应由企业和政府分摊的矛盾,全部集中到了政府身上;几年来我们为此付出了高昂代价,还是“买”不来相应的机制,反倒自陷于一方面提倡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一方面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两难境地。建议政府把职能定位到依法规范企业裁员、促进再就业这个基本点上来。 ———重视和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帮助他们适应市场,度过难关;对在职职工进行多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与此同时,通过教育使全民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摒弃挑肥拣瘦的传统择业观念。 ———对吸纳劳动力的企业要给予政策优惠。税收是财政的主要来源,必须依法征缴;同时,必须发挥其在促进与稳定就业中的杠杆作用。对中、小、个、私企业,只要其产品和服务有市场,哪怕是微利、零利润或无税收,政府也应予以扶持和保护,用政策杠杆让企业担起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 ———建立科学的、符合国情的失业率指标统计体系。目前采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不仅不能真实反映我国社会的失业状况,还会掩盖矛盾并误导政府决策。建议参照国际标准定义我国失业,制定相关标准,统计社会失业率,向社会公布,并据此进行科学决策。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主要问题是制度单一,覆盖面窄,管理手段落后。已参保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未参保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缺口”,还有近亿城镇新增从业人员没有社会保障,这是一个社会隐患。为此,应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清除“欠账”,堵住“缺口”,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 发言人主要职务: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大会发言132号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