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在五环路招标过程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制处原处长侯学礼,为中铁三局第四工程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从中受贿20万元。昨天侯学礼被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侯学礼今年47岁,去年年初此案案发时,他已担任了市城建办公室法制处处长。 在此之前(2001年8月至2003年9月),他是北京市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一名职员。该办公室主要负责市政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的领导、组织协调调度工作。检方发现,侯学礼升职前,曾伙同市建委助理调研员陈晓佳(已被判刑)等人受贿,于是在2005年2月将其逮捕。
法院查明,2003年1月至3月,侯学礼曾接受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总经理连宝玉等人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五环路)提供帮助,并接受连宝玉的20万元贿赂。因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未中标,侯学礼允诺将继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侯学礼被捕后曾供述,当时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在五环路的招投标中形势不利,多次失败。他们找到侯学礼,请他在五环路南段开标时帮忙中标。此后,该公司按照侯学礼的要求,准备了20万元现金和10万元的银行卡作为“打点费”。因侯学礼所在单位并不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收钱后他带着钱去游说首发公司领导陈某,请求对方在招标过程中关照中铁三局第四工程公司,但陈某拒绝了侯学礼的要求。虽然侯学礼临走时还对陈某强调“那边很有诚意,事后一定会重谢”,但中铁三局第四工程公司最终也没中标。侯学礼将10万元退还给了中铁三局第四工程公司,而其余的20万元直到案发还在他手里。
法院认为,侯学礼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但鉴于侯学礼主动交待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因而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