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中央:积极创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中国广大农村的社保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已成为我国社保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影响到农村和整个中国的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农村市场化改革的瓶颈性障碍。 制约了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弱化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效果,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前中国的一个现实问题,具有相当紧迫性。
一、建立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战略意义
1、通过建立农村社保体系,改变了城乡居民间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状况,可以有效缓解城乡二元制社会经济结构造成的发展不平衡状况,增强农村的社会文明质量,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通过建立农村社保体系,可以改变了我国农村几千年来继承下来的传统观念,为广大农民思想的解放,提供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在概念更新的基础上,有效解决当前农村社会生活的一系列问题。
改变了家庭养老,多子多福的观念,从而避免了计划外的高出生率和因老人供养问题引起的日益突出的家庭矛盾。也为未来30年内出现的农村老龄化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防治措施。
3、通过建立农村社保体系,改变了农村改革的社会环境,使各项改革措施向纵深发展,加快了农村消费市场的启动,深化了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并对入世后的中国农业提供了有效保障,从而促进农村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成就。
二.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意义
1、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一起,共同成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三大核心措施。农村社会的医保、养老保险、低保等制度的建立,等同于增加了农民和农村的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金钥匙。
2、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将优化广大农村的投资结构,激发农业投资主体的经营热情,从而对市场需求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这种推动作用对未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的贡献较大,且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表面上看是国家加大了财政支出,但会收到全面启动内需的经济效果。
3、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大大推动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向农村转移,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
综上所述,我们既要看到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紧迫性,危机感,也看到了它对中国社会与经济的多效推动作用。因此,抓住本世纪初20年的黄金时期,加快建立一套具有强制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件大事。
三、构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1、多种形式筹措社保资金,建立国家、地方和个人三位一体的投资结构。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农民本人三方,但国家要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要广开融资渠道,可考虑将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农业税、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渠道。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推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实事求是就是既要看到社保体系建立的迫切性,又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不能一蹴而就地进行全方位的创建工作。建议国家计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部门制定出下一个五年计划中农村社保建设的整体规划,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因地制宜,就是在现阶段应采取循序渐进和差别对待的做法,对经济发达地区应提高缴费标准与保障金标准,落后地区应适度降低,做到社保体系建立的区域平衡。
分类实施就是抓紧建立影响力大,需求迫切的社会养老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基金这“三金”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并针对基金的不同种类,确定规划,制定有关条例。
量力而行就是在制定缴费标准与保障标准的时候不宜定得过高,其额度可由农民平均收入,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和农民实际所需保障费用等条件综合确定。
3、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保障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项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增殖。农村保障基金的发放形式应与城镇一样,按指定帐号划拨资金,由银行统一发放,做到公开透明。
4、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及其配套法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国家应形成以全国人大制定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为总领的,以国务院针对农村社保问题制定的专门条例为主体的,并配以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实施办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中国网 20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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