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作重大修改
商户短斤少两市场主办者“连坐”
【本报讯】自1994年实施以来,已历经四次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作出第五次重大修改。记者从日前的宣贯培训会上获悉,已于2005年11月23日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条例》规定,集贸市场商户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短斤少两,不仅商户要受处罚,集贸市场主办者也要受到处罚。
计量校准机构作假最高罚2万
据介绍,特区内计量校准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校准机构有的在未检定或未全部检定的情况下,收了委托检定者的钱后就开具检定报告;有的超范围检定;有的则在校准报告中使用未经许可的认可标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机构也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伪造数据的现象比较突出。
修改后的《条例》对校准机构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二是有关校准项目应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考核或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三是校准行为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条例》特别禁止校准机构的四种计量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二是超出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范围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三是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按要求定期强制检定;四是出具的校准报告使用虚假或者无效认证认可标志。《条例》规定,违反以上规定的,质监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校准服务3至6个月。
破坏加油机最高罚2万
据称,当前各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常常进行一些必要的监测,其计量数据的公正性经常遭到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质疑,其使用计量器具未受有效的监督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因此,《条例》将“行政监测、司法鉴定”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也纳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条例》同时加大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有关计量作弊行为处罚力度。《条例》规定,破坏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电话计费器等用于贸易结算,以及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监测和司法鉴定等必须经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破坏检定封印标记以及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没收该计量器具,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商户使用未强检秤具市场主办者受罚
此次修改前的《条例》,对于集贸市场经营者(商户)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行为,只处罚商户,不处罚集贸市场主办者。而且,对商户的处罚也只是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5000元。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对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义务的要求。《条例》特别明确市场主办者对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的有关职责。《条例》规定,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必须设置公平秤,未设置公平秤或设置的公平秤未经过强制检定合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集贸市场商户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计量器具的,除对商户处以每件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外,还将对集贸市场主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