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反走私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出台
填补国家法律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规定空白,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王湛吴德群实习生刘逸凡)如何治理“水客走私”?如何处理“无主货物”?针对现有法律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运作中的一些“盲点”,深圳市人大日前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是我国地方立法中第一部反走私综合治理法规,它标志着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入了新的法制化轨道。
昨日,市打私办在五洲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谭国箱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条例》从制订到实施历时4年,这是深圳成立20多年来反走私斗争实践的经验总结。《条例》作为实施国家《海关法》的一个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并规定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处理机制,对反走私综合治理的预防、联合查缉、奖励和处罚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条例》在缉私实践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比如在反走私预防领域内首次提出由市打私办指导市各进出口行业协会建立信用制度,树立企业诚信形象,规范企业行为;专门就“无主货物”和“水客”的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无主货物”交由市综合机构处理,并设置了处理程序;而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组织者非法收集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谭国箱在讲话中指出,深圳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走私工作,始终保持了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有效地遏止了大规模的走私活动,为维护特区良好的经济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深圳毗邻港澳的特殊地理位置,使深圳成为全国反走私斗争“前沿的前沿”。1998年打私风暴后,走私活动在深圳虽然有所遏制,但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东西两翼沿海沿边非设关地走私此起彼伏;团伙化、集群化走私活动趋势明显;加工贸易渠道走私大案突出;区域性冻品、电子产品等成为走私热点,暴力抗法有所抬头。谭国箱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契合了我市反走私工作日益复杂的形势,使我市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由积极探索走上依法进行的轨道。
谭国箱说,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联合缉私体制,但对反走私联合治理工作只作了原则规定。深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批示精神,大力发扬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特区精神,历时4年,在总结多年来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条例》。《条例》作为国内第一部地方性反走私法规,填补了国家法律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规定的空白,同时也将为其他关区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今后我市反走私工作将如何走上更加规范的发展轨道?谭国箱表示,《条例》明确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按照《条例》的要求,充分发挥综治部门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等优势,不仅能够统筹运作、增强合力、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活动,而且还能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加大一般预防力度。《条例》明确了深圳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法定权力,有利于各缉私部门落实责任、履行使命;有利于统筹组织和监督全市各缉私部门的反走私联合行动,建立健全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机制,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有利于增强打击走私专项行动的效果,推动深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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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王湛吴德群实习生刘逸凡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