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修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办法
民行案申诉人可“就近申诉”
本网天津2月23日电 津莉 见习记者刘洋记者王继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办法进行修改。 依据新办法,经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可以到原一审法院所在地的区县检察机关“就近申诉”。
据介绍,这项新办法出台前,按照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有关规定,申诉人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申诉,须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这就使地处远郊的当事人往返奔波,无形中加大了当事人的申诉成本。此外,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数量通常呈“倒三角形”分布,案件多集中于分院和市院。
因此,为了方便郊区人民群众进行申诉和挖掘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潜力,天津市检察院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和工作制度的前提下,改革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办法,增设了方便申诉人就近申诉的新条款,即“申诉人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该院控申科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接收并转本院民行科,民行科应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报送分院民行处”。依据新办法,申诉人对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二审民事行政裁判,可以就近到原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