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道法》四川省实施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今年3月1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车、骑车、走路都要依照“新规矩”行事。“新规矩”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作了人性化的调整,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机动车闯红灯罚款50元至100元,但同时行人、非机动车违法,也将相应受到罚款处理。
闯红灯最高罚一百
昨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道法》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化。考虑到四川省的实际,《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而且处罚标准一般取中间数,使罚款幅度总体上有所降低,比如闯红灯的罚款就将从现在的200元下降到50~100元,但严重超载、超速和醉酒驾车等危险行为仍将受到顶格处罚,“记分”处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超速低速都要罚款
据悉,考虑到现实生活中限速标志设置情况及在不同道路上超速行为的实际危害,《实施办法》对违反速度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无论超速还是达不到最低车速行驶都将予以处罚。
《实施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超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超速50%~70%的,罚款1000元;超速70%以上的,罚款2000元;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下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元罚款;超速50%~70%的,罚款300元;超速70%以上的,罚款500元;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罚款100元;超速50%~70%的,罚款500元;超速70%以上的,罚款1000元。
严禁安装“电子狗”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电子狗”从3月1日起也将受到严厉制约。据了解,针对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些驾驶员安装“电子狗”、自动翻牌器、炫目侧灯,以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等装置;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
轻微违法不罚款
在一般情况下,被交警拦下的违法车辆都少不了接受处罚,但《实施办法》作出一项新规定,轻微违法只警告不罚款,即对情节轻微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影响道路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将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但哪些行为属于轻微,什么情况叫没有影响道路通行,交通管理部门表示将在认真研究后予以明确,以便操作。
行人违法也要罚款
此外,《实施办法》对行人、骑车人、坐车者等行为也作出相应规定,违法者都将受到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索要、兜售、发放物品;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5~30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违反规定载物;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
无责机动车最多赔两万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都有责任或机动车没有责任时该怎么赔偿?《实施办法》指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4种不同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同时,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报记者向朝阳张煜 |